近日,淮安区法院在执行甲公司(建设工程承包方)与乙公司(建设工程发包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部分乙公司负责承建的商业和住宅用房,所得价款用于优先清偿乙公司欠付甲公司的建设工程款。与此同时,丙公司(消防工程承包方)以法院所拍卖房屋的消防工程系其负责承建为由,要求与甲公司共同受偿。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甲、丙两公司均有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且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也都申请了强制执行,只不过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先,甲公司也以此为由不同意丙公司参与共同受偿。那么,这笔钱究竟应该给谁?
“应从公平原则来考虑,法院处置的房产中不仅含有建筑工程同时含有消防工程,少了哪一个,工程都不可能完工。”负责审理此案的淮安区法院法官李安亮认为,甲公司仅应对其建筑部分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丙公司也应该对其消防部分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丙公司应该与甲公司按工程造价比例共同受偿上述拍卖价款。
李安亮认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各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付出的劳动,这其中包括很多工人的工资,一旦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就可能让法律正义蒙上阴影,因此应当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融媒体记者 刘晓兰
通讯员 贾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