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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刚刚被撞晕,对方却跑了 这一走后果严重涉嫌逃逸
2019-11-11 15:07:00  来源:扬州晚报-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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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人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指的是,机动车驾驶员在出现事故之后的一些错误举动,因此,在一些事故案例中,电动车骑手在出现事故后,会忽视事故处理的一些要求,或是没保护现场,或是没及时报警救助伤员。近日,在江都区就发生了一起典型案例,警方公布了详情。

  男子报警

  刚刚被撞晕,对方却跑了

  10月27日,一位市民来到江都区交警大队大桥中队报警。这位市民称,自己之前在路上被一辆电动车撞了,后昏迷了一段时间,醒来之后发现对方已不见踪影。

  经过初步询问,民警得知,这位报警人姓袁,事发具体地点位于一处小巷道内的十字道口处,袁某当时也是骑的电动车,发生事故后,他自称“当场晕了过去”。

  中队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走访中,他们发现,有一户居民家安装了摄像头,恰好斜对着事故发生的地点,他们立即向这位居民调取了录像资料。画面显示,袁某在途经此处时,与右侧的一辆电动车发生了碰撞,袁某当即倒地不起。

  另一辆电动车的骑手是一名男子,在事发后,他只是停下后看了两眼,就离开了现场。令民警感到头疼的是,监控中男子的样貌与车辆特征均模糊不清,难以辨认。

  成功破案

  现场一条狗成意外线索

  就在民警一筹莫展之际,监控画面中的一条狗引起了民警的注意,“这并不是一条常见的普通土狗,而是有品种的,且外形具有一定辨识度,我们就在想,是不是可通过这条狗找到一些线索。”

  这是一条黑狗,民警通过询问专业人士后得知,这是一只较为稀有的猎犬,品种为灵缇。据“圈内人”介绍,这种犬类在大桥镇范围内只有6只,而黑色的只有一只。这个意外的惊喜发现,一下子让案件有了清晰的方向。民警当即设法找到了狗主人,而对方看了监控之后,告诉民警,这狗的确是自己的,但10月26日当天,他就将狗借给了另一位朋友,叫马某。

  找到马某后,民警发现,他是一位聋哑人。经调查,他承认了当天的确与袁某发生了碰撞,但事后他认为是对方撞了自己,自己没有责任,因此离开了现场。

  通讯员祝隽记者刘宁

  警方说法

  无论发生什么事故

  均不可擅自离开现场

  大桥中队民警介绍,马某在事发后,如果积极报警救治伤者,这起事故的责任是可依据事实进行划分的,而马某选择了不报警离开现场,将会被认定为逃逸,可能会承担全部责任。

  实际上,此前,高邮也曾发生过一起典型案例。61岁的胡某在驾驶电三轮与一醉驾男子黄某发生碰撞后,认为自己没责任,就离开了现场。黄某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最终,胡某被认定为肇事逃逸,承担相应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发生怎样的交通事故,或者对方存在怎样的过错,事故双方都不可随意离开现场,轻微事故经双方同意可先行撤离现场,而涉及人员伤亡的,必须接受警方调查,不可自行离开。”警方介绍,“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明知道发生了事故,为了逃避责任离开的,就属于逃逸情节。”

  此外,民警还提醒说,对方即便存在酒驾等严重过错,也并非是认定事故责任的唯一标准。“并不是说酒驾了就一定会全责,判定责任是综合事发时的一切因素来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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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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