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苏州人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草案)》意见的通知”,暂未实施,仅为征求意见通知。
草案主旨:增加人才落户,降低落户门槛
通知草案主要内容
一、新增了人才落户方式。
通知草案第一条规定,“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1、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2、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人员;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该条款给人才提供了“先落户后就业”这种新的落户方式,扩大了落户人群的范围。
二、进一步降低了落户门槛。
通知草案第二条规定,“在苏稳定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1、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的人员;
3、具有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资格的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该条款取消了原“缴纳社保”期限要求,取消了原“紧缺专业、急需的”附加条件,年龄上限进一步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通知草案第三条规定,“具有大专学历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资格,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该条款将原工作缴纳社保满两年的要求放宽至6个月,并取消“紧缺专业、急需的”附加条件。上述规定进一步降低了人才落户门槛。
三、进一步增强了监管要求。
通知草案第六条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诚信备案机制,对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惩戒,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该规定明确了各部门在处理人才落户过程中违法违规现象时的职责,有助于构建公平公正的人才落户环境。
原文如下:
附件一: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二:《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草案)》政策制定说明
【看苏州专稿 文/夏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