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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空中花园”岂能私下出售
2019-12-16 16:04:00  来源:江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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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备受社会各方瞩目的海安市中城街道曙光东一路19号2幢居民楼“空中花园”被非法侵占、危害消防和公共安全一案,经海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责令恢复原状后,被告人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天,记者了解到,此案经南通中院法官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业内人士表示,此案可成为一个经典判例。

  许多人不解的是,位于海安市中城街道曙光东一路19号2幢的居民楼,何以长期成为当地居民持续关注的一个焦点?

  这是缘于该居民楼在2012年交付使用时,开发商推出了“空中花园”这一“亮点”,吸引了当地不少居民争相购买。然而,购房后,业主们发现开发商原先承诺的“空中花园”被开发商私下出售。结果,被封堵改造的“空中花园”不但消失不见,还成为占用者的私人专有空间,严重影响了同楼幢其他居民的通风、采光,并且阻碍消防救援通道的畅通危及业主生命安全,隐患多多、贻害无穷(本报曾先后多次予以跟踪报道)。

  为依法维权,2018年,当地居民江某等35户居民将开发商、南通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以及涉案业主,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海安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在调查本案案情后,在2019年5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作出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南通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海安市中城街道曙光东一路19号2幢一单元105室户前“空中花园”区域销售给被告秦某的处分行为无效。被告姚某须安装被其拆卸的公用防火门,使其恢复原状。

  被告方开发商和涉案业主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不当。南通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合议庭调查认为:案涉“空中花园”的自然物理属性和功能,符合业主共有的特征,不符合专有特征。“空中花园”在构造上相对独立,能够比较明确地区分出来,但不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不可排他使用。

  在本案中,裴某等业主所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已明确将“空中花园”区域排除,不具有法律上的专属性,系居民楼业主共有部分,一审法院认定“空中花园”非专有部分、为共有部分正确。恒天公司销售该区域的合同内容无效,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合同双方另行处理。对于被改造的建筑部分应恢复原状。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恢复原状的内容正确。

  经法庭彻查,最终,法官作出终审判决:恒天公司、裴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一审法院查明基本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记者周朝晖

标签:空中花园;海安;居民楼
责编:胡悦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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