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金某通过公开散发传单、宣讲会宣讲、投资人口口相传等方式,向231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2000余万元,案发后尚有1400余万本金无法归还。昨天,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贺某、金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各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同时责令两被告人继续退赔各投资人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
2016年11月,贺某、金某商议设立金海明珠公司南通分公司,同年12月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
分公司成立后,贺某、金某以24%以上的年息为诱饵,采取公开散发传单、宣讲会宣讲、投资人口口相传等方式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投资“海鲜项目”“酒店项目”“无人机项目”“养生度假卡项目”“小龙虾项目”等为由,向231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2000余万元,未兑付本金共计1400余万元,非法募集的主要资金用于向投资人还本付息以及涉案项目的投资,未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2017年11月,贺某、金某因对募集资金的分配和花费发生矛盾,贺某遂到公安机关举报金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对自己参与的事实并未交代。2018年2月,公安机关对金海明珠公司南通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同年6月,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随后公安机关对贺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金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综合各项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金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称其未参与赃款的分配和花费,一审对其量刑过重。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目的为构成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方永梅说,本案中,金某、贺某在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金某应对吸收的资金全额承担责任。
通讯员顾建兵 陆栋梁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