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未按国标生产电动车,需担责20%
吴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他人相撞致人受伤,理赔时,电动车生产商和吴某一起被告上法庭。记者昨天从海安法院了解到,随着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健康权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吴某赔偿原告景某62万余元,判决机动车制造公司承担20%责任,赔偿原告15万余元。
去年3月的一天,吴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途径海安某地段,与景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双方车辆受损,景某受伤。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吴某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景某无责任。伤后,景某被送医院抢救、治疗。出院后,景某昏迷不醒。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景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构成一级伤残。经核算,景某各项损失合计77万余元。事后,景某的女儿作为监护人将肇事人吴某与肇事车辆生产商某机动车制造公司告上法庭。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国家许可生产且未经有权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涉电动三轮车不符合电动车国家标准,被认定为机动车,但其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也不能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制造公司对此情况明知而予以生产、销售,存在过错。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因果关系进行责任分配,判决机动车制造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厂家并不是将产品出售了就能高枕无忧,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通讯员韩丽霞 何培妮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