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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体检现场摔倒受伤 老人将医院告上法庭
2019-07-15 11:01:00  来源: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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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未能举证证明组织方违反义务,驳回诉讼

  医院组织六十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但沙某某在现场等候过程中摔倒受伤,她将组织活动的启东市第三人民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5.2万余元。

  记者11日从启东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对这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因沙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医院在组织体检过程中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参加医院免费体检,现场却摔倒骨折

  去年6月,启东市第三人民医院(启东市汇龙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六十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家住汇龙镇中群村的沙某某至永阳分院进行体检,在现场等候过程中摔倒受伤。经诊断,沙某某为右股骨颈骨折,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9万余元。

  沙某某承认自身对摔倒负有一定责任,但她认为,现场人数有七八十人,因无专人管理,导致自己因拥挤而跌倒受伤,医院应承担相应责任。在纠纷协商未果后,沙某某将医院告上法庭。

  体检虽非营利行为,医院仍须尽安保义务

  本案中,医院是否属于承担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主体成为争议焦点。

  医院辩称,沙某某跌地受伤是自身原因所致,与免费的体检活动不存在因果关系,且医院在体检活动中不营利,不是承担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适格主体。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并未将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限定为经营性活动中,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主体,属于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范围,应对前来就诊或接受其他医疗服务的人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尽管其组织的健康体检系免费性质,但并不免除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未能举证证明医院违反义务,诉讼被驳回

  医院是否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

  医院认为,体检前医院与沙某某所在村就体检安全事宜进行沟通,该村委派车免费接送,医院提前发给沙某某的告知单中也明确要有健康的成年家属进行陪护,避免在途或者体检中发生意外;医院将体检地点设立在永阳医院的户外空地上,地点空旷平坦,地面干燥,在现场设置提示牌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做了说明,且现场有医务人员指示和维持秩序,自身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后又及时为沙某某诊疗,故医院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沙某某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导致其损害,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仅提供了三份书面调查笔录证明摔倒系因人多拥挤所致,但该组证据系其自行制作,证明效力较低,无法达成举证目的。另外,根据视频资料及现场照片,显示体检现场有医护人员在场,且未出现有人多拥挤的状况。沙某某作为超过六十周岁的老年人,在参加体检时未有成年健康家属陪同,且未能举证证明医院在组织体检过程中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据此,启东法院驳回沙某某诉讼请求。

  记者 王玮丽 通讯员 倪栋威

标签:举证;法院;驳回
责编:胡悦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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