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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住房可不交税,须网签备案
2020-10-23 10:17:00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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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融媒体记者顾小萍)企业和个人出租房屋将享受税费优惠,其中,个人出租住房可不交税,企业出租住房增值税由5%降至1.5%,享受这一优惠的前提是必须向政府办理网签备案。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通过规范住房租赁当事人行为和加强租赁合同备案管理、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将切实保障租赁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快构建经营规范、平稳健康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公告》明确,住房租赁企业或个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并依据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纳税申报,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出租经批准的“商改租”“工改租”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据介绍,“商改租”住房,是指将已建成、未销售的商办用房按规定改建成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工改租”住房,是指园区内产业用地上的厂房、办公楼等既有建筑按规定改建成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公告》提出,个人通过政府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其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从今年10月至2022年12月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收,综合征收率为0。个人支付的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公告》还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将按照以下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据悉,纳税人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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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徒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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