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分居近一年之久,一致同意离婚,可当他们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却最终被判决不准离,这是怎么回事呢?7月16日,清江浦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诉讼。
■淮海晚报记者 王磊
通讯员 戚迎霞 贺诗磊
该案的原、被告李某和黄某曾是一对幸福的夫妻。2015年,二人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于同年登记结婚,第二年便有了一个女儿。然而,女儿的出生却未能增进二人的感情。因婚前缺乏了解,决定结婚比较草率,妻子黄某发现丈夫李某在婚后性格变得暴躁,处理家庭矛盾时,常对她恶语相向,还时常实施冷暴力。李某也发现,黄某对其父母不够尊重,双方矛盾愈演愈烈。最后,黄某不堪忍受搬出了家,选择租房居住,二人分居近一年。后因矛盾无法化解,二人屡次协商离婚事宜,因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无奈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了解到,黄某和李某在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因为女儿的出生,二人在双方家庭照料孩子问题上产生矛盾,争吵不断,致夫妻感情破裂。庭审现场,黄某和李某仍在不断陈述对方在婚姻生活中的种种不是,不过有一点他们是一致的,那就是他们都对法官说,同意离婚,但均主张由对方抚养婚生女儿,并且又都罗列了自己在抚养孩子方面存在的诸多困难。
法院审理后认为,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作为离婚的标准。该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虽然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但双方的主要矛盾还是在女儿的照料及双方家庭的相处上,因一直未能找到双方家庭都能接受的生活模式,以致原、被告为此矛盾不断,夫妻感情亦出现裂痕,并分居生活。现原、被告虽一致同意离婚,但婚姻不是儿戏,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还处在磨合阶段,加之初为人父、人母,在孩子的照料问题上出现懈怠、推诿可以理解。发生矛盾后双方未能理智处理、好好沟通,以致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寻找一个妥善解决孩子照料问题之法才是解决双方矛盾的关键。
法院根据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原、被告最终决定不再继续共同生活,但双方必须妥善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均受过高等教育,却在抚养孩子问题上相互推诿,二人的行为与其接受的教育不符,也有违良好的社会公德。父母一离了之,罔顾未成年子女的权益,这是道德所不容忍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并希望二人在今后的生活中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求同存异,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及子女抚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