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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社:企业七项“无心之失”可容错免罚
2021-05-14 09:12:00  来源:扬州日报-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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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企业涉及劳动保障监察领域的七项轻微违法行为将免罚。

记者日前从扬州市人社局获悉,为了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全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市人社局出台《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对企业“无心之失”且未造成严重危害的七项行为容错免罚,以进一步优化扬州市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据悉,《清单》详列了涉及劳动保障监察领域七项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及相关免罚条件和法律依据,不仅能在今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中给予执法人员明确指引,提高执法效能,也能让企业积极参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监督,激发市场活力。

这七项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与劳动者约定超长试用期的;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未按规定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反《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平等协商要求、协商一致后拒绝签订集体合同的。

“我们在此前调研中发现,大部分轻微违法行为的主体都是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成立时间不长,合规意识和能力较弱,初次违法很多都是无心之失,一旦被罚,难免会对企业未来经营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甚至造成致命性打击。”市人社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清单》出台,旨在对市场主体上述“无心之失”且未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予以“容错”,是进一步细化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举措,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新业态、创新型企业在发展初期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

从“一刀切”转向精细化执法,可最大限度降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对企业生产的不利影响。

“这七项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中有一条‘与劳动者约定超长试用期’,这怎么理解呢?根据相关法规,如果是完成一定任务的工作,不得约定试用期;签订用工合同一年时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签订用工合同三年时间,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扬州市人社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我们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小微企业,签订用工合同只有一年,但试用期有3个月,超过了1个月的规定期限。今后,如果企业能够主动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人社部门将不予处罚。”

“还有一种情况也很普遍,就是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未按规定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没有办理就业登记就意味着入职员工不能及时享受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可以对企业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但今后只要企业及时整改,将免于罚款。当然,如果企业一再‘轻微违法’,人社部门还将依法予以处罚。”上述负责人介绍。(通讯员 扬人轩 记者 陈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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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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