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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间旅游受伤,算工伤吗?扬州人社部门解读
2021-05-11 10:38:00  来源:扬州日报-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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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单位委派出差,结果自己外出游玩时受伤,算工伤吗?企业与职工签订了社保免缴协议,可以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吗?昨天,为更好地帮助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了解工伤保险政策,扬州市人社部门解读了全市1至4月份的典型工伤案例。快来看看,这些案例很有可能就发生在你身边。

【案例一】

遇交通事故要报警,固定证据很重要

“工伤保险政策明确,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要第一时间报警,固定事故证据。固定证据为什么重要?今年1月发生在王某身上的交通事故,很能说明问题。”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处长黄翔介绍,“王某自称当天下了夜班后,骑电动车回家,前方有一辆轿车行驶较快,他躲闪不及,慌乱中摔倒,当时觉得没有大碍,也没有报警处理,就自行回家了。”

王某回家后将近一个月,发现当时摔的部位仍有不适,到医院检查后确诊为轻微骨裂。王某听说可以工伤报销,随后找到人社部门。但由于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事发当时监控已被覆盖,也没有相应目击证人,交警部门无法还原事故,最终没有办法认定王某的受伤属于工伤。

●提醒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处理。交警部门是认定事故事实、划分事故责任的权威部门。及时固定事故事实及相关证据,有利于后期工伤申报。

【案例二】

私签协议不可取,法定义务不免责

有劳动者觉得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不如将这部分钱拿到手里心安,而个别企业也私下与员工签订免缴协议。对此,人社部门表示,这种行为不可取。

“我们就遇到过这样的案例。高某是某纺织厂职工,入职时与单位私下签署了免缴社会保险协议,职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单位每月额外补贴给职工200元。”黄翔介绍,“后来高某在上下班途中被闯红灯的机动车撞伤后死亡,交警判定机动车负全责,高某家属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部门经过调查,高某受伤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予以认定工伤。单位以签署社保免缴协议,职工主动放弃社保权益为由,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终,市政府维持了人社部门工伤认定决定,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提醒

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私下与单位签订免缴社会保险协议,在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责任仍然需要单位承担,同时职工个人也不应该贪图眼前小利,放弃自身应该享受的合法劳动权益。

【案例三】

因工外出受伤害,私人原因非工伤

“陈某是某机械公司销售人员,受单位委托去吉林长春市拜访客户,洽谈业务。其间,陈某听说长春某公园景色优美,便独自赴该公园游览。陈某骑车在公园行人栈道上游玩,因为雨天路滑不慎摔伤,造成骨折,陈某以出差期间受伤为由,向人社部门申报工伤。”黄翔介绍,人社部门调查认为,陈某是在出差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受伤,最终未予以认定工伤。

●提醒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可以认定工伤,但因工外出期间从事私人活动受到的伤害不在认定范围内。除了上述私自出游的案例,诸如出差期间同学聚会、私人朋友间聚餐之类的情形也属于这种情况。

通讯员 工伤处 记者 陈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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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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