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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下的车位咋还要付服务费?市民李先生最近有点不高兴
2021-04-13 09:12:00  来源: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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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尹玉婷记 者 羌伊然

等了两年,在东区购置新房的李先生终于迎来交房日。搬新家理应高兴才对,可他却有点高兴不起来,原因是花13万元购买了地下车位,可物业还要再收取70元/月的停车服务费。“这是不是重复收费?”李先生提出疑惑。

案例 买了停车位使用权,为啥还要交服务费?

李先生介绍,当初买房时为了方便停车,花13万元买了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停车位价格本来就高,现在物业通知,每月还要缴70元的停车服务费,折合一年就是840元,这个费用是否合理?”

“是不是只要交了这笔费用,车辆一旦发现被剐蹭、划伤等情况,物业都会负责?”针对李先生的疑问,物业工作人员回复,“车辆发生剐蹭等现象,物业并不担责。”

现在,李先生非常后悔。“小区里也有其他业主租用停车位,一年包含停车服务费才2000元,还不如不买车位。”李先生说。

答疑 物业收取停车服务费符合规定

就此,记者咨询了我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物业公司收取停车服务费符合规定。“买卖停车位是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签订的协议,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但停车管理费确实是物业公司收取。车位和房子一样,业主购买后拥有所有权,但在平时仍需要物业的服务和管理。”该人员坦言,不少业主认为停车管理费包含在物业费内,误解该款项属重复收费。

“根据我市2021年实施的《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物业基本服务收取的费用。而汽车停放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的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费用。”该工作人员解释,条例中提及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和“汽车停放费”,就是大家日常所说的“物业费”和“停车服务费”,这两项费用的用途不同,是分开收取的。

至于停车服务费应该如何收取问题,该人员表示,《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明确,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

根据《关于调整市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我市停车服务费的定价标准为:有地上和地下停车位的小区,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地下停车位按70元/个/月执行;地上停车位按120元/个/月执行。只有地上车位而无地下车位的小区,按80元/个/月执行;只有地下车位而无地上车位的小区则按90元/个/月执行。”

疑问 车辆在小区内受损,物业是否担责?

不少业主存在和李先生一样的疑惑,既然交了停车服务费,物业企业是否该对业主车辆的安全负责?

我市法律界相关人士回应,业主车辆在小区内受损,物业是否承担责任,应先确定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有没有合同约定,如果有,则要明确小区物业对业主车辆承担何种义务。

“如果合同约定物业仅提供停车场地租赁,不承担对车辆的保管义务。那么,物业收费的性质就是汽车停放费,如果车辆被剐蹭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承担保管义务,收费的性质就是保管费,这种情况下,物业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该人士进一步表示,如果业主想要享受物业对其个人财物及安全服务,需要单独签订一份专属特约服务合同。根据以上条例,非普通住宅满足部分业主需要,或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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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徒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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