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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消息:《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是怎样炼成的
2019-05-09 09:0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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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标题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是怎样炼成的

参评项目

电视消息

体裁

电视消息

语种

中文

作  者

(主创人员)

罗聪懿 张正 杨时盛 李栋

编辑

季建南 李轩 冯旭

刊播单位

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刊播日期

12月12日18点30分

刊播版面(名称和版次)

江苏卫视《江苏新时空》

作品字数

(时长)

02 分 41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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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作

编品

过简

程介

  ︶

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及所有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被杀戮的同胞举行国家公祭,需要全民一起参与。《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出台,不仅为公祭活动提供了保障,还创下了地方立法的“南京速度”,也填补了相关立法的空白。报道围绕《条例》的出台始末,重点提炼《条例》中对公祭活动进行保障、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等条文亮点,体现了地方立法对中央要求和社会关切的及时回应。报道还梳理了《条例》出台的重要时间节点,播出了对多位参与《条例》制定的关键人物的采访,条理清晰、有点有面,深刻揭示了《条例》的立法意义和社会效果。

 

社

会

效

果

报道在国家公祭日前一天的重点新闻栏目中播出,成为国家公祭日宣传中的重要一环。报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动反映了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提现了主流媒体的责任担当,形成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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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推

评荐

评理

语由

  ︶

报道以《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出台这一重要地方立法事件为主题,通过走访参与制定《条例》相关人员,以最鲜活的采访,多角度、全方位梳理并挖掘《条例》的出台背景和社会价值。报道条理清晰、有点有面,饱含爱国主义情怀,深刻揭示了《条例》的立法意义和社会效果。

 

                                                    签名:

(盖单位公章)

                                      2019年  月  日

联系人(作者)

罗聪懿

手机

13675188947

电话

13675188947

E-mail

413298411@qq.com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4号

邮编

210000

  主标题:《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是怎样炼成的

  副标题1:多个立法“首次” 创下“南京速度”

  副标题2:真诚缅怀逝者 凝聚和平共识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将于明天国家公祭日当天正式实施。从今年5月开始启动立法,到11月23日在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获批准通过,短短半年时间,这一《条例》不仅填补了相关立法空白,也创造了地方立法的“南京速度”。

  副标题1:多个立法“首次” 创下“南京速度”

  【配音】近年来,“精日”事件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今年3月,南京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在“两会”上呼吁立法严惩“精日”分子。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南京调研《英烈保护法》时,对国家公祭保障工作立法提出建议。5月,《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被追加进今年的立法计划。10月,《条例》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上二审全票通过。11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12月13日正式生效。为保证立法高质量,南京市不仅首次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还首次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立法前评估和草案文本建议稿的起草。

  【同期】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姚正陆

  国家公祭不是一时一事,是百年大计,有必要上升为法律规范,成为全体市民的行为准则,才有一种刚性的保障。

  副标题2:真诚缅怀逝者 凝聚和平共识

  【配音】《条例》明确,以纪念馆为核心划定一定范围的管理区,管理区禁止开设娱乐场所,禁止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等,禁止擅自摆摊设点。全市的丛葬地也被纳入《条例》的保护当中。

  【字幕】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应当保持庄严肃穆、环境整洁,并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开设娱乐场所;

  (二)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等;

  (三)擅自摆摊设点,进行销售、游艺、表演、乞讨等;

  (四)其他有损国家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配音】同时,“默哀一分钟”被写入《条例》,规定在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主城区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行人、工作人员、在校师生等就地默哀一分钟。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关爱幸存者,将国家公祭主题教育纳入南京中小学地方课程,实现民族记忆的世代传承。

  【字幕】第十二条

  (一)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二)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校师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提供生活帮助,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关爱幸存者。

  第三十四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公祭主题教育纳入本市中小学地方课程,组织教材编写。

  【同期】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杨博炜

  对民众特别关切的精日行为,给它画法律红线。并且在法律责任这边,我们也有所突破,参照《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如果精日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他予以惩治。

  【同期】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王腊生

  通过这部地方性法规,在全社会营造一个爱国主义教育的良好氛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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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苗津伟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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