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增长震惊世界。不少研究者在解释这一“奇迹”时,认为地方政府的相互竞争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中国的法治国情条件下,以地方政府架构推动区域法治,为法治改革提供了思路。地方政府努力推动区域发展的制度创新,旨在有效提供法治意义上的区域制度公共产品,促进生产要素正向流动,形成区域竞争优势,提升区域发展核心竞争力,为区域法治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
寻求区域法治发展的动力,应重视区域社会内部自然生长起来的或渐次演进的内生性制度变革的因素或条件,从区域社会主体的自主性活动中去找寻突破口。要进一步激发区域社会主体的能动性与创造热忱,使其成为引领和推动区域法治成长与发展的坚韧持久的内生性动力源泉,让源自于区域社会的创造性活力迸发出强劲的法治改革能量。
自从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以后,江苏、浙江等地率先推出法治区域建设纲要,全国各个区域法治创建活动如火如荼,广泛推进,充分展示了区域法治发展前景。区域或地方先行先试逐步走向全国的法治改革措施,由中央批准后加以实施,有的改革试点还得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经过法定程序的授权,带有明显的顶层设计特点。由于改革试点场域都是省以下的广阔地域空间,来自区域的具体实际且生动鲜活的法治实践及其试点经验,不仅是原先的顶层设计方案的基层验证,更是顶层设计方案的有益补充或进一步完善,愈发显示了区域法治的内生性制度创新资源的价值意义。这些区域性的法治改革试点实践,无疑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区域建设与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与动力,并且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可贵的区域经验与样本。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着眼于正在进行的“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提出了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这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治国理政的总方略,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战略谋划和扎实推进,取得了重大进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入总结了法治区域建设的成功经验,在部署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重点任务时强调,要“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要“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强调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规定》,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治国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把本地区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并且对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政治论断,对新时代加快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战略安排,从而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新时代。在这一新的时代条件下,区域法治发展面临着全新的现实境况与历史机遇,也蕴含着强大动能。中国正处于国家治理体系的深刻变革过程之中,这一变革有力地推动了法治发展及其现代化,进而改变着区域法治生活领域的基本面貌,导引着区域法治发展的成长趋向。
新时代的中国区域法治建设与发展,是一项开创性的法治事业,是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地方政府竞争正处于深刻的转型过程之中,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地方政府竞争的法治性因素明显增强,建设法治区域、优化区域法治环境已经或正在成为要素流动性转化为区域竞争优势的不可或缺的制度性条件。法治化的地方政府竞争对区域发展的制度创新之需求更加迫切,加之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明显强化,让法治成为区域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这一时代命题,愈加具有重大的法治现实穿透力。另一方面,当代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打造质量效率型的区域发展方式,加快调整存量、优化增量并举的区域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创新驱动的区域发展动力转换,都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推动,因而对建设法治区域的需求愈益提升。尤其是“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这一重大改革任务的提出与实施,对加快建设法治经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把区域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利于深入推进区域市场化改革,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资源配置区域资源,实现生产要素流动性,以期实现区域资源配置和要素流动性的效益最大化与效率最优化,减少政府对区域资源的行政性的直接配置,从而更加卓有成效地构建区域竞争优势。妥当地运用好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对于区域发展的调控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开启市场的活力,最大限度地释放区域社会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活力,从而着力营造生产要素正向流动、区域发展核心竞争力迸发的法治环境,为区域法治的内生性制度变革因素的创造性生成提供条件。
从行动层面来看,区域法治建设应从三个方面发力。
首先,深化区域法治创建活动。法治区域的形成与发展,可以把区域法治创建活动提升到一个新的层面,丰富区域法治创建载体,整合相关区域法治资源,围绕涉及区域社会主体切身利益、事关区域法治建设全局的实际问题,加大组织推动力度,探索建立科学的区域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区域法治创建活动考核标准,建立健全统一协调的区域法治创建工作机制,形成区域法治创建活动的有机活力,不断提高区域法治创建活动的实际效果。
其次,优化区域发展法治环境。建设法治区域,要把维护社会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优化区域发展的法治环境,为区域经济社会平衡且充分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一是要在优化区域立法发展环境方面下功夫,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恪守“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工作原则,坚持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健全科学民主立法的制度机制,加强地方立法能力建设。二是要在优化区域行政法治环境方面下功夫。全面提高区域依法行政水平,把区域政府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使之成为提升区域发展核心竞争力的坚实行政法治基础。三是要在优化区域司法环境方面下功夫。以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强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加强司法管理,严格司法监督,改进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努力从实体上、程序上全面实现有效率的司法公正,从而不断提升区域司法工作的社会公信力,为打造区域发展竞争优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再次,塑造区域法治生活方式。建设法治区域,重要的是要使法治成为区域社会主体日常生活过程的有机要素,深深地融入区域社会主体日常生活过程之中,而不是与日常生活相疏离。让法治成为理性化的生活方式,社会主体不仅享有自由,而且履行责任,积极展示日常生活中的区域社会主体的有关法治的知识,提升社会主体对法治生活的态度,进而把握社会与个人的活动准则和前进方向。
新时代的中国区域法治发展,要把握区域法治发展战略走向,科学估定区域法治发展的历史方位,审慎地确立区域法治发展进程的战略目标与路径选择,自觉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准则,深刻认识建设法治区域的环境条件,确证区域社会主体在建设法治区域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切实解决区域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藉以有效满足区域社会主体不断增长的法治需求,维护和实现区域社会主体的发展权益,使区域社会主体有更多的法治获得感,努力实现平衡且充分的区域法治发展。
(作者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公丕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