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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市民手机丢了 捡拾者:要想拿回手机得“意思意思”
2020-08-20 17:45:00  来源:扬州日报-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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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一些人却把捡到的东西作为筹码与失主谈条件,对于这种现象你怎么看?昨天,家住邗江区西湖镇的韩先生致电本报,反映自己手机丢失了,捡手机的人提出给100元好处费,才能要回手机。经过讨价还价,韩先生给了50元,最终才拿回自己的手机。捡到手机能不能向失主索要好处费?昨日,记者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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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警协调下,失主支付了50元好处费

8月2日下午4点多,韩先生和朋友在西湖镇司徒庙路一家菜场买菜时,揣在口袋里的手机不慎滑落,韩先生没有察觉,待把菜买完,韩先生一掏口袋,发现手机没了。韩先生立即借助朋友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号码,电话通了,对方表示,自己就在菜场附近,可以立即见面归还手机。

韩先生和朋友与对方见面。捡到手机的是一名中年男子,对方直言不讳地表示,韩先生拿回手机得“意思意思”,给他100元好处费。

“100元好处费太高了。”韩先生只愿意给50元。为了50元差价,韩先生和对方争论了半个多小时。对方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韩先生很无奈,他在朋友建议下,喊来派出所民警主持公道。在民警协调下,对方答应韩先生给50元好处费,随后韩先生拿回了手机。

韩先生愤愤不平地说:“我这手机并不值多少钱,关键里面有一些通讯联系电话。不是我不舍得钱,对方坚持要100元的那个态度,让我非常看不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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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报酬,不能高于物件本身的价值

记者昨查询资料了解到,在一些国家法律中,拾遗者是有权利索要报酬的,日本是5%至20%,韩国是10%,但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要求,都是双方协商而定。

扬州大扬律师事务所周俊律师表示,捡到东西归还失主索要报酬在民法上并不禁止。我国民法有规定,捡到东西后替失主保管,可以要求失主支付一定的费用,具体支付多少,要视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但不能狮子大开口,要有理有据。

如果捡到东西的一方拒不归还失物,在民法上就属于不当得利,失主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但若经过商量,失主同意支付对方要求的费用,那就可视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

周俊说,“拾金不昧”这个说法更多是从道德层面对广大公民的要求,但从现实生活来看,特别对于失物者来说,主动给拾物者支付一定的报酬,一方面可以避免引起纷争,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鼓励、赞赏作用,表达感恩之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拾到财物索要报酬的问题,应该建立在失主自愿给予的基础上,且不能高于物件本身的价值。法律禁止以暴力威胁的手段进行强索,如果对方索要的数额过高或使用了威胁手段,失主应及时报警求助。

按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记者 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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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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