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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一企业成被告之一 产品名字比名牌多一个字算侵权吗
2019-11-25 11:15:00  来源:扬州晚报-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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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牌产品较受消费者欢迎,一些企业便偷偷“傍名牌”。高邮一家木器店制作的床垫,名字比名牌产品多了一个字,被法院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仅要放弃已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还要赔偿经济损失,真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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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家企业成被告

  产品比名牌多了一个字

  在床具市场上,“某麟”品牌有一定知名度。该公司提供的信息显示,“某麟”品牌最早于1986年1月30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南京某公司取得“某麟、英文名及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7类床垫。2016年11月25日,南京某麟公司经核准受让该商标,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9日。

  经过多年经营,该品牌获得消费者认可,该系列床具也被认定为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名优品牌等荣誉。于是,有人想向它“借东风”。

  2018年4月,某麟公司注意到,市场上出现了一种“金某麟”床垫。这种床垫正面放着的方形纸质印刷品,上面明显标有“金某麟床垫”等字样及图案,床垫四角各贴有1个纸质护角,护角上也印有“金某麟”等字样及图案。

  “某麟”和“金某麟”仅一字之差,调查发现,有的消费者甚至认为“金某麟”是“某麟”公司新推出的高端产品,然而事实上,“某麟”公司并未有任何“金某麟”产品。

  经过多番调查,某麟公司发现,包括高邮一家木器厂在内的多家制造者生产了“金某麟”系列产品,于是将这些企业及经销商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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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令

  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

  高邮法院行政庭(知识产权庭)的刘传勇庭长及徐玉荣法官是这一系列案件的主审法官。

  刘传勇庭长介绍,这一系列案件中,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商品相同,被控侵权标志“金某麟”使用了涉案注册商标文字部分“某麟”。“就‘某麟’文字而言,两者在读音与含义上完全相同。‘金某麟’增加‘金’字后,构成一定差异,但就普通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判断,尤其‘某麟’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公众会认为标有‘金某麟’等字样的商品与‘某麟’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系列商品’,或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其他某种特定联系,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应当认定构成近似。”

  刘传勇庭长表示,作为经营者的被告,明知“某麟”商标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其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印有“金某麟”等字样的涉案产品,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高邮法院经审理,判决各被告应立即停止侵犯“某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相关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企业要强化知识产权意识

  刘传勇庭长介绍,本案系典型的侵害商标权案件,被告为攀附“某麟”商标的商誉,故意在其生产的床垫上使用“金某麟”等字样,给消费者造成误认、混淆,扰乱了市场,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发生直接原因就是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漠。为此,我们也建议生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意识,不仅要注重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更要注重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得不偿失。”

  刘传勇庭长表示,在调查中了解到,被告的产品“金某麟”甚至已经在市场上有了一定知名度,但是,这种知名度是在违法的基础上获得的,并不能成为企业的“财富”。如果企业一开始就创立自己的品牌,认真经营,通过积累和诚信经营来获得市场认可,此刻就不会被“一键清零”。

  刘传勇提醒,经营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应为了拓展利润,攀附借助他人知名商标的市场信誉,故意制造市场误认、混淆,争取市场交易机会,销售山寨品,导致身陷纠纷。

  刘传勇表示,法治营商,重在法治二字,因为这二字不存在地域差别,给营商提供了环境。本案中的原告并非本地企业,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也没有地域限制,不管是本地企业还是外地企业,都是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也不应该存在差别化对待,毕竟我们维护的是公平市场经营环境,这对任何企业都很重要。

  通讯员宋薇记者刘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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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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