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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民企保驾护航?扬州发布民营经济刑事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19-03-22 16:4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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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3月22日扬州讯(梅静 李源)21日,扬州市检察院召开了《扬州市检察机关保护民营企业工作情况通报》新闻发布会,会议通报了扬州市检察院保护民营企业的相关情况,并提出了“五大举措”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切实保护好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扬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郭锦勇在会议上通报了2018年基本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扬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审结民营企业或其工作人员为嫌疑人的案件54件306人,不起诉12件15人;审结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16件36人。罪名主要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污染环境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据郭锦勇介绍,在办案原则上,检察机关要坚持准确区分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犯罪、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准确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积极帮助民营企业防控风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合理运用不起诉权等原则,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扬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姚仕廉在会议上介绍了保护民营企业的“五大举措”。他表示,扬州市检察院将通过建章立制,将民营企业保护制度化、以备案审查制度为抓手,落实民营企业保护、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增强法律监督的社会效果、依托12309检察服务平台,加强面向民营企业的法律宣传和服务、敢于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涉民营企业案件等举措,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为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性效果,本次会议还发布了《扬州市检察机关民营经济刑事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在本次发布的十大案例中,有多起案件涉及“罪与非罪”的民营企业涉事性质判定。如江都区某公司及其实际经营人滕某回收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废料案,在该案审理中,两级公、检、法存在严重分歧。扬州市检察院向江苏省检察院进行汇报后,省检察院经研究并与最高检司法解释参与人联系,最终明确此案不应认定为犯罪,仅予以行政处罚。此外,还有宝应检察院以“罪刑法定”原则护航企业发展案,高邮市检察院妥善处理企业轻微经营失误案等最终决定“不起诉”的典型案例。

  会议最后,与会人员进行了现场提问,其中关于如何处理好司法包容与司法严格之间的度这一问题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我们强调的民企保护是平等保护、依法保护,不是特权保护、违法保护。”姚仕廉表示,平等是指民营体制与国有经济平等保护,如果涉案企业犯错,将以平等思维区分罪与非罪,谨慎采取强制措施、谨慎做出涉案财物处理。包容是指检察机关要在办案时充分考虑案件所处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策略,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于扬州检察机关保护民营企业的后续举措时,郭锦勇表示,扬州检察机关会进行典型案例荣誉表彰,进一步扩大典型案例指导效果。此外,检察机关还将继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对于案件中发现的侦查违规、审判违法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最后,检察机关还将与工商联密切协作,积极履行“刑事风险防控共建协议”,进一步落实“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的刑事政策,争取2019有更多更好的保护民营经济典型案件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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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戚阜生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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