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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立法解决农贸市场“脏乱差” 市场周边200米拟禁设临时摊点
2018-10-10 10:01:00  来源:扬州网-扬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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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关于《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我市将以法规的形式解决农贸市场“脏乱差”现象。

  A

  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以法规形式解决农贸市场“脏乱差”

  《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是今年的重点立法计划。为什么要出台这一法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胡春风认为,制定《条例》是解决农贸市场管理突出问题的需要。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有农贸市场管理现状已经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他列举了存在的三个主要方面的问题,一是私营市场比例过高,占比达53.6%,农贸市场公共服务功能难以凸显;二是农贸市场管理中主体责任不清、体制不顺、手段缺乏,需要通过立法理顺农贸市场管理的体制机制;三是市场“脏、乱、差”现象比较明显,群众反映强烈,需要出台法规加以刚性约束。

  “制定《条例》是提供农贸市场管理法律依据的需要。”胡春风认为,《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于2017年3月废止,现行的《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颁布于1994年6月,严重滞后于目前农贸市场管理实际。2008年,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出台了《扬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虽然办法在规范性文件清理中已经废止,但是文件确立的农贸市场管理基本制度经过几年的实践,其中一些主要的管理原则和措施已经具备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条件,近年来在农贸市场管理中新探索出来的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也需要以立法形式予以明确。

  据了解,市委市政府已连续11年持续推进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先后启动完成两轮大规模的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工程,新建农贸市场13个,改造农贸市场65个次。制定《条例》是推动农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根据市委市政府《扬州市全面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部署,我市将继续开展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工程。制定《条例》可以更好地推进市场常态长效管理,实现“标准化、清洁化、超市化、综合化”改造目标。

  B

  《条例》要重点解决哪些问题?

  违法信息及时公布并记入诚信档案

  《条例(草案)》共6章、34条,框架清晰,内容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授权,达到立法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主任王华平认为,《条例(草案)》以国家、省涉及农贸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借鉴现有农贸市场管理方面的条例或办法,结合我市实际,以问题为导向,瞄准“脏、乱、差”,提出了一些创设性条款。

  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从事的是对市场的经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条例(草案)》对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的职责进行了细化和强调,落实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公共安全管理责任、市容和卫生管理责任、经营秩序管理责任。

  《条例(草案)》要求引导农贸市场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诚信档案。

  《条例(草案)》对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围绕让消费者“买菜更放心,吃菜更安心,体验更舒心”的目标,对场内经营者的责任进行了设定: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和动物防疫的要求;在经营活动中要明码标价、规范计量、按需提供销售凭证;不得出摊、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上市商品,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卫生整洁等。

  如何建设和管理农贸市场,《条例(草案)》也进行了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配置、方便群众的原则,编制并组织实施市中心城区和县(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明确农贸市场用地和建筑物用途不得擅自改变,不得擅自分割转让、出售;解决农贸市场“场外场”的问题,不得在农贸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临时摊点,不得擅自利用住宅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要求新建农贸市场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农贸市场应当进行改造。

  C

  人大常委会的审查建议有哪些?

  建议明确主管部门避免推诿扯皮

  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出台了审查意见的报告。

  “《条例(草案)》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王华平认为,条例草案对部门职责和属地责任进行了明确,提出设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农贸市场管理的统筹、管理、协调等职责,没有明确行政主管部门。调研中法律专家普遍认为,作为管理条例,无论是立法的基本规范,还是实际操作,协调机构不能代替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进行明确,避免推诿扯皮。另外,农贸市场开办者和经营管理者的责任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草案对这两类主体的责任义务表述笼统,容易造成管理上的相互推诿和法律责任的对象不明。从现状看,有的农贸市场是开办者自行经营管理,也有的是委托他人管理,本条例应当进一步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增强可操作性。

  据了解,“关于农贸市场周边200米范围约束性条款”从管理实际需求出发,参考外地做法,主要目的是解决场外场与农贸市场不规范竞争和周边环境秩序差的问题,是条例的一大亮点。王华平表示,由于属于创设性约束条款,我们认为有必要对“200米范围的界定”“不得擅自利用住宅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再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同时建议将“临时摊点”改为“临时疏导点”,并增加一款“不得擅自在农贸市场周边及公共区域摆摊设点”。

  记者 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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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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