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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汉被撞身亡 肇事车主逃逸 找人顶包自首?
2018-10-09 13:41:00  来源:扬州网-扬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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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在第一时间应该选择报警,保护现场积极协助警方处理。然而,极少数驾驶人惧怕承担责任,发生事故后逃之夭夭,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日前,高邮交警部门侦破了一起致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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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倒在路边身亡

  民警确认为肇事逃逸案

  今年9月26日19时17分许,高邮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群众报警称,在233国道高邮新六安河中桥北边1里处,有一辆人力三轮车斜倒在路上,旁边有一名老汉,浑身是血倒在地上,由于没有看到事发经过,报警人无法确定是老汉自己摔倒还是遭遇他人碰撞。

  高邮交警大队马棚中队民警第一时间通知120,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经过医生对伤者进行诊断,确认其已经死亡。经调查,死者今年75岁,是高邮市周山镇居民。

  民警立即展开现场勘查,发现在人力三轮车右侧轮胎钢圈处,有撞击痕迹并附有蓝色漆痕。警方据此判断,这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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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线追踪锁定嫌疑人

  对方却挂断电话并关机

  高邮交警部门迅速启动重大逃逸事故预案,分管事故的副大队长带领事故中队值班人员再次赶赴现场,进行二次勘查。警方发现,现场除了受害人车辆、地上一摊血迹和肇事车辆灯罩碎片外,还收集到了一只固封汽车牌照的螺母帽,以及附着在人力三轮车后轮钢圈上的蓝色漆痕等物证。

  当天深夜22时许,办案民警围绕案发地、时间段,沿途追踪事故现场前后的监控,查找可疑车辆,并将蓝牌车辆作为重点排查对象,但始终未发现有嫌疑的蓝色车辆。办案民警随即转变侦查方向,通过对现场漆痕的分析比对,结合遗留的螺母帽,民警发现这蓝色漆痕并不是车辆颜色,而是牌照颜色。

  次日凌晨1点多,警方成功锁定一辆车牌号为苏KOXXMA的白色面包车,具有重大嫌疑。该车在通过事故现场南侧监控时,其前车牌有异常(挂落)。

  通过查询,民警得知该车车主刘某方,今年29岁,当民警与其联系并表明身份后,刘某却立即挂掉了电话并关机。警方立即赶到车辆登记地址,发现该地一直无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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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嫌疑人有两个名字

  已被高邮警方刑事拘留

  通过再次梳理车辆登记信息,民警发现车主刘某方的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在勘查事故现场时,曾经有一辆黑色轿车停在南侧,有人下车,并且停留观看,形迹可疑。民警立即对该车驾驶人进行了调查,发现车主为34岁的刘某鑫,也是黑龙江哈尔滨人。

  民警与其取得了联系,刘某鑫表示,自己与刘某方并不在一起,但刘某方曾打电话告诉他开车发生了事故,很害怕就逃离了现场。至于现在刘某方在哪里,他并不知道。警方当即敦促其通知刘某方前来处理此案。

  9月27日中午12时许,一个名叫赵某超的男子来到了高邮交警部门投案自首。民警随即询问刘某方的下落,赵某超一开始称刘某方在黑龙江,并将民警带到了肇事车辆藏匿的地点。

  赵某超的父亲向民警坦言,赵某超就是刘某方。原来,赵某超儿时过继给了姑父,一直随姑父姓刘,并以刘某方名字考取了驾驶证,买了面包车。

  目前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赵某超被高邮交警部门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之中。

  通讯员 王玉荣 周明宝 记者 刘宁

  警方说法

  肇事逃逸如何处罚

  “交通事故几乎每天都在上演,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多人不懂法律,因为害怕而逃逸,致使很多本该能挽回的生命而没去挽回,并且由于肇事逃逸,从而加重了自己的法律责任。”警方提醒,驾车出行一定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行驶,避免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企图以逃逸来逃避责任的做法,只会给自己带来更重的法律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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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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