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9月27日扬州讯(梅静 张宁)26日,扬州市检察院召开“金融安全犯罪惩防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6年以来扬州市检察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情况,发布了五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6年1月至2018年8月,扬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受理各类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79件215人, 此类案件以非法集资案件为主:受理审查逮捕案件中,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为134件151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26件142人,集资诈骗案8件9人),其次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5件32人,信用卡诈骗罪12件12人。
检察部门现场发布了5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一、徐浩、王素兰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间,被告人徐浩先后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吴桥镇设立扬州尚源资产管理公司。其未经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为虚构的扬州亮丰投资管理公司、扬凯财富管理公司对外借款进行担保,通过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购买理财产品的形式向60余名群众非法集资,集资款主要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支付利息及日常开支,共吸收本金人民币 260余万元,实际骗得230余万元。被告人王素兰于2016年7月至12月间,借助曾在邮政储蓄银行工作的经历,帮助被告人徐浩向30余名群众非法集资130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21余万元。
案件要旨:没有实体经营项目,借新还旧、打造“资金盘”维系运营所谓的理财公司。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出售理财产品,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损失的,应以集资诈骗罪论处。为他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主观上不知资金实际用途,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单纯获取业务提成、奖励等好处费的,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论处。
二、宋彪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15日间,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告人宋某在扬州注册成立上海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由孟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宋某负责经营管理,对外以土地承包流转项目并代为管理的名义非法集资,以承诺每投资1万元承包1亩土地为1单,按具体的投资金额可分别获得18%,21%和24%的年利率的方式为诱饵向社会积极、广泛进行宣传,先后向被害人赵某某等6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770万元人民币。其中,孟某某涉案179万元人民币,宋某涉案770万元人民币。
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23日间,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扬州注册成立吉林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宋某负责经营管理,其虚构集资用途,对外以吉林乡绅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借款、签订认购股权协议书、农产品经营项目进行非法集资,以承诺投资不同的经营项目,可获得不同的高额回报率的方式为诱饵向社会积极、广泛地进行宣传,先后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郭某某等130余名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998万元,所得款项大部分被其用于给付其余投资者的本金、利息,实际未用于相关投资,至案发仍有770万余元未能归还。
案件要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三、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有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5年9月至2015年10月间,被告单位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以月息一分至三分不等的利率,先后向董培山、邵宝来等327户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开发房地产项目资金,收取本金总计191676725元,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上述327户退还本金76544651.5元,兑付利息42019618.46元,该327户目前在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资余额为149866822.5元。
案件要旨:非法集资罪是重点打击的金融犯罪,惩治这类犯罪对维护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汤爱平票据诈骗案
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汤爱平通过互联网以6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面值为76.6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并将该票交给陈贵祥在兴化市新光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使用。2017年1月23日,陈贵祥用该假银行承兑汇票从兴化市新光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支取30万元后告诉汤爱平支取20万元,并于当日汇给汤爱平10万元。该假银行承兑汇票经数次背书后转给高邮市惠泉不锈钢制品厂持有,高邮市惠泉不锈钢制品厂于2017年4月6日到银行办理贴现时案发。
案件要旨:票据诈骗案件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
五、胡雨信用卡诈骗案
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胡雨共信用卡诈骗作案16起,其多次借用王爱俊等人的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自己使用,透支后无法归还; 或恶意透支信用卡,在无法归还的情况下,变换手机号逃避银行催收。合计骗得人民129214.7元(其中恶意透本金合计人民币22347.6元;冒用他人信用卡本金合计人民币106867.1元)。
案件要旨:恶意透支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两种基本形式。日常生活中,公民不应随意将身份证出借给他人,以防被犯罪分子申办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