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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病泰迪只换不退款 顾客起诉,霸道会所败诉
2018-03-15 09:22: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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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3月15日讯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维权日。昨天,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典型案例,涉及美容、装修、宠物、健身等多个消费领域,涵盖了线上、线下两大销售渠道。本报选取3个典型案例,希望这些案例能为您消费维权提供参考。

  女子祛斑不成遭毁容

  状告厂家及美容院胜诉

  小杨是个爱美的女士,脸上的斑让她很是苦恼。2012年8月27日,小杨来到高邮某美容会所,与经营者姜某签订了祛斑登记卡,双方约定,小杨支付姜某3500元,姜某为小杨做祛除黄褐斑的美容修复。小杨按姜某要求开始服用桃花蜜丸、外用涂抹“亮肤素”,至2012年11月,小杨认为祛斑效果不好且出现不良反应,怀疑姜某的治疗有问题,向高邮药监局查询“亮肤素”,却搜查不到此种产品。小杨与姜某发生争执。

  该产品生产厂家新化某公司的所在地在娄底市新化县。事发后,我市食药监部门就“亮肤素”的相关问题,向娄底食药监部门了解情况,得到的回复是,该批次“亮肤素”仅取得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号,其外包装盒上标注的批准文号等与该产品不符,已被当地食药监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责令该公司限期召回涉事批次产品。

  小杨向高邮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生产厂家及姜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并要求厂家就其中部分项目承担双倍赔偿,合计索赔金额为38.8万余元。本案诉讼期间,江都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小杨的面部损伤进行鉴定,小杨因使用祛斑产品后出现化妆品皮炎,遗有细小色素沉着,构成十级伤残。2014年9月,高邮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化某公司给付小杨人身损害赔偿款2.2万余元,姜某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一审宣判后,小杨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决,判令新化某公司赔偿小杨8.9万余元,姜某对该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返还小杨3830元,驳回小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买到病泰迪只换不退款

  顾客起诉,霸道会所败诉

  2017年6月18日,曹某与扬州某宠物会所签订心动宠物销售协议一份,约定,曹某在该会所购买年龄为3个半月的泰迪犬一只,价款1500元。会所承诺,若15天内发现合同犬只患有细小、犬瘟病,会所负责更换健康犬给曹某。3天后,曹某发现上述泰迪犬有狗瘟,将该犬送回会所后死亡。

  2017年7月12日,曹某诉至法院,要求扬州某宠物会所退还购买宠物款1500元。审理期间,涉案会所不同意退款,只愿意更换犬只。

  邗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宠物会所应当对其交付的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曹某与涉案会所签订心动宠物销售协议,曹某付款,会所交付泰迪犬,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会所应交付符合健康要求,并无潜在疾病的泰迪犬,此瑕疵担保义务并不能通过双方的书面合同予以规避,因此泰迪犬死亡,会所构成违约,曹某可要求会所承担更换、退还价款等违约责任。曹某请求返还价款,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网上促销,却领不了券

  消费者退货未果获赔差价

  甲公司(化名)采购中心于2017年“双11”前在其所属的易购网络平台开展促销活动,其中对一款手机的广告承诺是:“领取购物券尾款减50元,支持天猫的满减150元(抢券后尾款结算再减150元),该款手机原价每部1299元,券后价1099元。”2017年11月9日,张某支付99元在该公司采购中心旗下的网店预订该款手机1部。“双11”当天,甲公司采购中心再次对该款手机广告承诺:“领取购物券尾款减100元,支持天猫的满减150元,该款手机实际券后价为每部1049元。”当日,张某点击领取100元购物券,但未能成功。张某为了定金不受损失,当即付款1180元,又以天猫20元优惠券抵充剩余20元,最终以1299元的价格买下该款手机。

  事后,张某算了算,他实际向甲公司采购中心支付购机款1279元,这与对方宣称的券后价1049元相差230元。在要求甲公司采购中心退差价未果后,张某提出退货,对方同意,但因张某将该手机不慎坠地造成手机外观损伤而不符合退货要求,退货请求遭拒。后张某以甲公司采购中心欺诈为由,诉至仪征市人民法院,要求甲公司采购中心返还购物款,并支付货款3倍赔偿。

  仪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张某向甲公司采购中心支付购机定金时起,双方的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甲公司采购中心两次广告宣传对涉事手机下调价格,最终该款手机实际券后价为1049元。甲公司采购中心应承担违约责任,应退还张某多付的230元。

  通讯员 潘玉明 记者 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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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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