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月4日讯 说起《天堂》游戏,很多网络游戏爱好者都很熟悉,它是韩国NCsoft公司开发的一款网络游戏。但在运营过程中,该公司委托的知识产权公司却发现,有人在网上公开售卖针对该游戏的外挂,遂来扬报案。案发后,两名销售人员相继被抓,该外挂在中国的代理商沈某潜逃至国外,后经警方长期工作感化回国投案。近日,沈某等3人在广陵区法院同堂受审。
韩国公司派员来扬报案
《天堂》游戏遭外挂侵害
NCsoft公司是韩国一家网络游戏公司,该公司开发有《天堂》、《天堂2》等多款网络游戏,玩家遍布中、日、韩等多个国家。其中,在中国,该公司委托上海某知识产权公司代理相关侵权业务。
2016年8月12日,上海某知识产权公司发现,一个昵称为“听松”的QQ账号,在网上出售针对《天堂》游戏的外挂。为一查究竟,该公司工作人员以每张60元价格向“听松”购买了两张外挂点卡。
很快,对方通过QQ把外挂程序发送过来,并帮助充值、注册,这样一来,该外挂程序即可使用。随后,该公司把该外挂程序提供给NCsoft公司。
NCsoft公司经研究发现,该外挂是一款名为“深蓝”的外挂程序,在《天堂》游戏中被滥用。经测试,该外挂程序不仅可在游戏中自动狩猎,还通过技术方式对《天堂》游戏的相关数据进行篡改,破坏了游戏内的环境平衡。
由于NCsoft公司在中国多地有代理服务器用来运营《天堂》游戏,其中也包括扬州,并且该公司与扬州某网络技术公司签订了服务器租赁合同,因此,2016年10月11日,上海某知识产权公司受NCsoft公司委托,向扬州警方报案。
同伙被抓畏罪潜逃
经警方感化回国自首
扬州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后,很快查明涉案外挂卖家“听松”的身份——他叫周某,1970年出生,宿迁人,暂住在江苏淮安某小区。2016年11月17日,侦查人员赶赴淮安,在周某暂住地内将其抓获。
此后,警方经进一步侦查,先后锁定周某的上线——福建籍男子魏某、辽宁籍男子沈某。不久,魏某在福建省龙岩市落网。然而,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沈某已于2016年11月下旬出境至韩国,后辗转逃往尼泊尔,遂将其列为“猎狐行动”境外逃犯。
为敦促沈某尽快归案,侦查人员一方面冻结沈某名下资产,使其在境外消费受限;另一方面多次赶赴沈阳,希望能通过沈某亲属做沈某的思想工作。经大量走访、调查,侦查人员找到沈某的妻子,多次向其宣传相关政策、动员其劝说沈某回国投案。
在侦查人员的长期工作感化下,沈某最终决定归国投案。2017年8月29日上午10时许,沈某在上海浦东机场,向扬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投案自首。
外国人欲拓展中国市场
沈阳男子为牟利成代理商
经查,归案的3人中,沈某和魏某是一对干兄弟,两家人有生意往来,感情一直很好。其中,沈某1976年4月出生,辽宁沈阳人;魏某比沈某大两个月,福建龙岩人。
据沈某交代,在经营“深蓝”外挂之前,他就在《天堂》游戏的相关行业里有所涉足,也关注过相关外挂程序,但苦于没有门路。直至2012年的一天,母亲的生意合伙人李某(朝鲜人),通过沈母联系到沈某,称他手上有一款名为“深蓝”的游戏外挂程序,是用在《天堂》游戏上的,在中国还没有销售,想寻找在中国的销售代理,问沈某是否愿意。
这个提议,正合沈某心意。此后,两人经多番商讨,确定了合作的具体细节,并商定李某以每张50多元的价格给沈某提供外挂点卡、外挂程序,并定期提供程序的升级补丁,且负责外挂程序的汉化。
拿到“代理权”后,沈某立即寻找销售合伙人。而他想到的第一个人就是干哥哥魏某。
邀干哥哥拉合伙人
3人分工合作,网售外挂
原来,魏某在福建龙岩经营了一个游戏工作室,专门做网络游戏代练,即帮别的网络游戏玩家打游戏,从中获利。其客户主要是韩国游戏玩家。刚开始,魏某的工作室都是人工代练,但人工打费事费时,用外挂程序自动打效率高,后来,他们就采用外挂挂机,用电脑自动代人打游戏。
听说沈某有外挂后,魏某觉得能赚到钱,因此,便答应合伙。为拓宽销售渠道,魏某又拉来网友周某入伙。
合作期间,3人的分工为:沈某负责和李某对接,购取相关“深蓝”外挂点卡以及外挂程序本体及升级补丁,后将点卡及外挂补丁发放给魏某,并将外挂程序在实际使用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时反馈给李某;魏某负责将上述外挂点卡大部分留作自己游戏工作室使用,剩下的一部分交给周某;周某以每张60元左右的价格对外销售。
案发后,魏某和周某赔偿了《天堂》游戏所属公司的损失,取得了被害公司的谅解。
非法获利6万元
3名被告人均获缓刑
近日,广陵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沈某等3人同堂受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沈某等3人通过上述方式合作,截至2016年6月,周某对外销售“深蓝”外挂点卡共计得款6万元。经鉴定,上述“深蓝”外挂程序避开了《天堂》游戏具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通过替换、篡改原有程序的方式,破坏了《天堂》游戏计算机系统运行的时序结构,从而达到可删除游戏的防外挂功能,增加游戏的功能,改变游戏的难度,干扰、控制该游戏原有的节奏和进程,属于破坏性程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等3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鉴于沈某系自首,魏某和周某赔偿被害公司损失取得对方谅解等情节,法院决定给予3人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故依法均判处3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通讯员 邵宏生 尹诉 记者 刘娟
【法条链接】
犯该罪者,最高可判7年
我国刑法规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指的是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犯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等5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具有“达到上述标准5倍以上的”等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