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志国行贿案,经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志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王志国为获得时任扬州市国土局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负责人周国清(已判决)、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办主任、建设处副处长、建设局副局长周久霖(已判决)、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兼新河村党支部书记窦恒足(已判决)在厂房拆迁、拆除业务承接等方面的帮助,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上述三人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