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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逃19年后自首 大仪河塘沉尸案主犯一审判无期
2017-07-14 09:33: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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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016年9月20日报道版面截图

  中国江苏网7月14日讯 “被告人张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近日,潜逃19年的“大仪河塘沉尸案”主犯张某迎来一审判决。20年前,张某为索债,伙同堂兄等3人欲将生意合伙人李某挟制至安徽,途中,对李某捂口扼颈、连续殴打,致李某死亡,后沉尸至大仪镇一水塘。案发后,其余3人先后被判刑,张某潜逃,直至去年9月归案。

  【行凶】

  为索货款挟持合伙人

  途中行凶致人死亡后沉尸

  张某,1969年出生,安徽蚌埠人。1997年间,张某与盐城男子李某合伙经营豆粕生意,其间,张某负责在安徽蚌埠组织货源运至江苏盐城,李某负责在盐城帮忙推销并从中提成。案发前,李某尚欠张某若干货款未付,于是,张某便准备挟持李某回安徽,以此向李家人索要货款。

  同年7月11日,张某再次组织一批豆粕,并乘坐朋友姜某驾驶的货车前往盐城销售。同时,张某邀约堂兄老张、姜某携同自己的外甥朱某一同前往。12日上午7点左右,张某等人到达盐城阜宁县李某的家中,稍作停留后,李某便随车带领张某等人到盐城及其周边乡镇推销豆粕。当晚8点左右,一行人在路边饭店吃完晚饭,张某趁李某不在旁边之机,再次向老张等3人提出挟持李某回安徽的想法。

  在送李某回家的途中,张某用臂膀勒住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李某脖子,将李某拽倒仰躺在座位上,威逼李某同去安徽,以偿还欠款,李某予以反抗并呼救。同车的老张、朱某分别按住李某的双腿,用绳子捆绑李某双手,张某用毛巾堵住李某的嘴。见李某仍然挣扎反抗,张某、老张和朱某分别用拳头、手电筒连续殴打李某的头部、腹部、胸部等处,直至李某停止挣扎,发现李某没有了生命迹象。

  为了防止罪行暴露,张某等人商量如何抛尸。途经一个工地时,张某和朱某把一个混凝土块抬上货车备用。当晚,货车行驶至仪征市大仪镇青墩村一个水塘边时,张某指使姜某停车,后与老张、朱某合力,把李某的尸体从车上抬到水塘边,把混凝土块捆扎在尸体上,将尸体抛入水塘内。

  3名同伙已经获释

  主犯潜逃19年归案自首

  【落网】

  3名同伙已经获释

  主犯潜逃19年归案自首

  7月13日上午,当地群众发现水塘内的尸体并报案。仪征警方通过尸体衣服口袋内的一张名片,并通过家属辨认,确定死者系李某,39岁。经法医鉴定,李某系被他人捂口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仪征警方经侦查,锁定张某等4人有重大作案嫌疑。1999年6月,张某被上网追逃,同年8月,朱某被仪征警方抓获,姜某主动投案,2001年10月,老张被抓获。因犯故意杀人罪,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5年不等。然而,张某却仿佛“人间蒸发”。

  去年9月7日,张某在安徽淮南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当地民警在巡逻过程中查获,并因此被行政拘留5天。其间,张某一直使用假名字,且拒不交代自己的真实身份。同月12日,行政拘留期满,经当地公安机关政策教育,张某供述了自己真实身份,以及伙同他人致李某死亡并抛尸的情况。

  归案后,张某懊悔不已。他交代,在逃亡期间,他每天都担惊受怕,不敢使用真实姓名,只能冒用昔日工友的名字做苦力维持生活,一旦老板要他提供身份证,他就立即辞职,另找工作。如今,同案的老张等3人均已刑满释放,开始了新的生活,张某所要受的刑罚才刚开始。

  【判决】

  获得死者家属谅解

  主犯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今年3月1日,扬州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张某辩称,自己只是想要回货款,并没有想过要杀死李某。其辩护人则提出,张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辩护意见。

  在该案审理期间,张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并建议给张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案说法】

  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按照1979年《刑法》量刑

  法院为何没采纳张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审理这桩陈年旧案时,法院是如何量刑的?

  法院认为,事发之初,张某主观上是想将被害人挟制至安徽以达到索要货款的目的,但在制服被害人过程中,张某等人对被害人先扼颈,后用毛巾堵口,并长时间殴打被害人,直至停止反抗,当发现被害人没有生命迹象时,才拿开堵嘴的毛巾,且被害人的死因就是遭捂口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从行为过程来看,张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知道用毛巾堵嘴、扼颈并长时间殴打被害人可能造成的后果,其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放任行为明显超出了故意伤害的范畴,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但属于间接故意。

  张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7月12日夜间至次日凌晨,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张某故意杀人刑事责任。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认为,张某等人共同致死李某后抛尸水塘,后长期潜逃,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综合考虑张某的杀人行为属于间接故意,且其具有自首情节,能够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杨肃 记者 刘娟

标签:张某;李某;大仪;故意;主犯;被害人;19年;老张;安徽;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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