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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8类人员可申请就业困难
2017-06-19 09:1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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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8类人员可申请 7种情况应退出

  为了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有效扶持弱势群体实现再就业,日前,扬州出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

  认定对象

  8类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

  哪些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办法提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2.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

  3.特困职工家庭的;

  4.残疾的;

  5.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

  6.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

  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8.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材料

  不同人员须提供不同材料

  在申请认定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办法提出,申请人向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村)服务站”)申请时须提供《扬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认定表》)、《就业创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同时,根据申请人员的不同类型,申请人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2.特困职工家庭人员,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特困职工证》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人员,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须提供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自申报之日起前6个月内至少3次求职记录或培训记录,记录情况以扬州市就业创业管理信息系统(“就业创业管理系统”)数据为准。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还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5.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须有自登记失业1年内至少3次求职记录或培训记录,记录情况以就业创业管理系统数据为准;

  6.被征地农民,须有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记录,记录情况以各地社保中心被征地农民参保的数据为准。

  认定程序

  本人申报,社区(村)受理初审

  据了解,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实行本人自主申报,社区(村)受理初审,街道(乡镇)复核,县(市、区)级以上人社部门所属就业管理机构认定的制度。

  在受理阶段,申请人提交《认定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向户籍所在社区(村)服务站申请。

  社区(村)服务站接到申请后,核查申请对象身份的有效性,初审合格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情况调查和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本辖区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社区(村)服务站在5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创业证》原件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街道(乡镇)人社保障服务中心(“街道(乡镇)服务中心”)。社区(村)工作人员应当在就业创业管理系统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模块中实时录入。

  在复核阶段,街道(乡镇)服务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复核,核对《认定表》与就业创业管理系统录入数据是否一致,上报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同时在就业创业管理系统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模块中复核通过。

  在认定阶段,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定。同时,将有关申报材料拍照上传至就业创业管理系统,并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模块中认定通过,一并在《就业创业证》打印注明。

  动态管理

  “退出机制”明确七种情况

  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已认定的就业困难对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再作为就业困难对象。各社区(村)服务站、街道(乡镇)服务中心须在相关台账和数据库中具体注明退出原因,并在《就业创业证》上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1.《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残疾人证》和被征地农民相关的证明材料被签发的行政机关撤销收回或超过有效期的,此类人员应配合相关机关查验周期予以同步更新;

  2.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实时予以撤销;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完退休手续或死亡的,实时予以撤销;

  4.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5.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6.本人申请撤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7.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记者 金山

标签:就业;人员;困难;管理;认定;申请;材料;提供;办法;动态
责编:贾晓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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