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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双方将有约束 “二房东”不得擅自转租分组
2017-06-19 09:1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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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6月19日讯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你可曾遭遇过二房东“摆一道”?日前,江苏省工商局制定《房屋租赁居间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的《示范文本》中,“租赁期限”不仅要求双方自填,且明确到具体日期,还明确了房屋交接时间以及租金的支付时间,对租赁双方都有约束。

  “《示范文本》弥补了一些租房合同上的漏洞。”市工商局信用办主任殷传东表示,省工商局制定《示范文本》,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尚属首次。一旦收到省局相关文件和工作部署,扬州将第一时间传达并实施。

  【案例一】

  “二房东”拿了租金玩消失

  “去年6月,我市有两名大学生被‘二房东’骗了。”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二人在西区看中一套房子,拨打网站提供的“房东”电话,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及押金7600元。当二人准备拿钥匙时,发现已无法联系上对方。

  此外,市消协和市物管中心之前还接到一些投诉,一些租客在租房后没多久就被物业停电,一查才知道,是“二房东”趁着快到期,把房子转租了。

  《示范文本》:“二房东”不得擅自转租分租

  《示范文本》中不仅要求出租人写明自己的证件类型和编号,在合同开始,就要写明房屋产权人、房屋性质、房屋有无抵押情况。同时,要求中介方要核查房屋权属的真实性,有利于识破“二房东”的身份。在“合同解除”一项中规定,如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分租给第三人的,擅自增加租住人数的,房东都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条例规定:自然人转租达一定规模,需工商登记

  上个月,国家住建部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针对“二房东”转租他人住房违规经营等市场乱象,《意见稿》规定,转租住房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对于自然人转租住房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案例二】

  签完合同,房东突然要涨价

  今年初,市民孔先生在梅香苑租了一套房,签过合同后,房东却突然要涨价。“后来,我咨询了律师,只要是有合同约定的交易行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孔先生无奈地表示,这次房东没涨价成功,没准下次找我麻烦,惹出其他事,想想还是不租了。

  《示范文本》:房东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示范文本》要求,“租赁期限”不仅要求双方自填,且明确到具体日期。“租金标准”必须明确,是按月、季、半年还是整年收取,同时还约定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对于水、电、气、电话、电视、物管等12项收费,须明确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缴纳。

  违约的责任划分也很清楚。《示范文本》中写明,如果房东逾期交房、提前解除合同或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违约金由双方商定;如果租客提前退租、逾期归还房屋、逾期支付房租等,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条例规定: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

标签:房屋;合同;租赁;二房东;双方;示范;文本;擅自;转租;住房
责编:贾晓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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