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3月15日讯 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昨天,扬州市检察院发布2016年以来我市两级检察院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伪劣产品等侵犯消费者权益刑事案件情况和典型案例。据了解,我市受理的此类案件中,近5成是通过网络犯罪,六成以上案件涉及食品药品,其中在我市办理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超过8成案件系“罂粟老鹅”。
【权威发布】
近5成系网络化犯罪
统计显示,2016年以来,我市两级检察院共受理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伪劣产品等侵犯消费者权益刑事案件136件300人,其中生产销售假药案件21件72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50件78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案件14件15人、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43件114人。目前,已有115件226人被判决,涉案总额达5800万余元。在已判决人员中,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分析发现,近年来,此类犯罪呈现网络化趋势,在我市检察机关去年受理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伪劣产品等侵犯消费者权益刑事案件中,45%的涉案人员是通过网络手段作案,作案模式都是通过租房或利用自家房屋私设生产、销售窝点,利用互联网销售,通过物流公司寄送货物、代收货款,形成一个隐蔽的网络犯罪链条。
食品药品成“重灾区”
从案件涉及领域来看,涉食品药品已成“重灾区”。检察官表示,由于成本较低、隐蔽性强,一些不法分子为贪图暴利,把制假售假伸向食品药品。在我市去年受理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伪劣产品等侵犯消费者权益刑事案件中,生产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等涉食品药品案件占65%。
值得一提的是,50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有42件是“罂粟老鹅案”,占有毒有害食品总数的84%;办理的14件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案中,有13件是“铝包子”和“铝馒头”案。检察官表示,尽管此类案件涉案金额较小,但直接威胁到了老百姓的餐桌安全,均被依法严肃处理,涉案部分被告人虽被宣告缓刑,但均被下达“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案例】
扬州姑娘打瘦脸针险毁容
朱某,泰州女子,原本在扬州某娱乐会所工作,没有学过医学,也没有相关从业资格,仅仅在外地参加过短暂的美容培训和药物注射培训。
2015年初,见“微商”生意不错,朱某就在微信上做起“微商”来,销售美容类产品。由于产品中有一些肉毒素等美容类药品需要注射,她租房成立了一家美容工作室,通过微信进购肉毒素、玻尿酸等美容类药品,然后销售给顾客,并帮客户注射。
2015年3月,扬州姑娘小雅(化名)听说“苗苗工作室”专门给人瘦脸、美容、瘦身,宣称销售的产品都来自韩国,据说效果不错。小雅听罢,心动不已,就和朋友一起来到了这家工作室,并购买了3针韩国瘦脸针,朱某帮她注射在了脸部、下部三角区等处。
小雅本以为,注射瘦脸针后,脸很快就会变瘦,没想到,去年1月上旬,她的脸肿胀起来,后开始发疼并凹陷。就医过程中,得知小雅注射了韩国产的瘦脸针,医生遂对该瘦脸针进行查询,结果发现,我国并没有批准进口这种瘦脸针。
去年4月初,小雅怀疑“苗苗”给自己注射的瘦脸针系假药,向广陵区公安分局报案。办案民警来到“苗苗工作室”,现场扣押了尚未销售的11盒韩国肉毒素及其他美容类药品,并将“苗苗”带至公安机关调查。经鉴定,上述扣押的韩国肉毒素应按假药论处。
经查,2015年初至2015年7月,朱某在明知其销售的药品为国外代购走私药品,并未取得国家药监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仍向被害人销售韩国肉毒素并帮助注射,销售金额共计3400元。
去年8月,广陵区法院依法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同时禁止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制售“罂粟老鹅”一家三口获刑
陶某和陶某某是一对亲姐弟,周某是他们的母亲,均系邗江人。2007年起,陶某开始在家加工、销售盐水鹅。四五年前,姐姐陶某某过来帮忙,但生意一直比较平淡。去年,陶某听到了一个“土法子”——在煮盐水鹅的时候放点罂粟在里面,会比较好吃。为了吸引更多客人,陶某决定铤而走险。当时,正好其母亲周某从路边挖到罂粟幼苗,就栽在了自家南墙外。
去年5月,周某共收割了20株罂粟,并把这些罂粟的果实、枝梗等剪成小段,准备用于帮陶某等人制作盐水鹅。去年6月中旬起,陶某等人开始在加工制作盐水鹅过程中加入罂粟。陶某将加工好的盐水鹅运至汊河街道通运路销售。
去年8月4日中午,民警对辖区内老鹅摊点进行检测时,将陶某查获。案发后,陶某某也被抓,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陶某等3人所制作、销售的盐水鹅及卤汁中均检出吗啡、罂粟碱、可卡因等成分。经查,截至案发,陶某等人销售“罂粟老鹅”的总金额为9000余元。
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陶某和陶某某均被邗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3人均被并处罚金1.8万元。同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宝应13人制售“铝馒头包子”
王某、盛某等13人系宝应人,年龄最大的71岁,最小的30岁,均系个体从业人员,在宝应制作、销售馒头、包子等面食。2016年1月至5月间,为了能让馒头、包子变得香甜、松软,以吸引更多顾客前来购买,他们在明知馒头、包子中不能添加铝泡打粉的情况下,仍在制作的馒头、包子中添加含有硫酸铝钾的泡打粉,并销售给群众食用。
经检测,王某、盛某等13人生产销售的馒头中铝的含量最低为240mg/kg、最高为710mg/kg,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经宝应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宝应法院于去年底至今年初,对该系列案件进行宣判。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等13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部分人员有自首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盛某等4人拘役1个月至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3万元至1.5万元不等;判处杨某等9人拘役两个月至3个月不等,缓刑4个月至5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1.2万元不等;同时禁止王某等9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网店老板购销百万双假冒耐克袜
2015年10月8日晚上,宝应居民张先生在淘宝上看到一家名为“知足棉袜”的网店销售的全是耐克牌棉袜。见销量很大,以为一定是正品,就以128元购买了24双装的“耐克棉袜”。然而货到后发现,棉袜有一股刺鼻味道,随即联系卖家要求退货,并向宝应警方报案。同年10月31日,涉案网店店主王某被抓获。
经查,王某,安徽阜阳人。2015年初,王某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家店铺,专卖假冒耐克商标的棉袜。这些棉袜从浙江、安徽等地合作商处进购,外包装则从当地一家合作商处购买。每双棉袜成本两元多,销售价每双5元多。由于打着耐克的品牌,价格却比正品低很多,因此吸引了大量顾客。
掌握这一情况后,警方进一步深挖,将王某的员工杨某及冒牌棉袜生产者李某、冒牌棉袜包装盒生产者夏某等12人先后抓获。
经查,当年初至案发,李某等人共生产110多万双假冒耐克商标的棉袜,全部销售给王某,王某伙同杨某将上述棉袜通过“知足棉袜”淘宝网店销售。截至案发,王某通过快递公司共寄出14.3万余件商品包裹,客户涉及全国,总销售额340万余元。
去年7月,经高邮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高邮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王某等10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杨某等3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对13人处以相应刑罚,其中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38万元。
通讯员 杨检宣 记者 刘娟 绘图 沈江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