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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安全生产实施“一票否决”

来源:   2017-07-07 09:09:00

  中国江苏网7月7日泰州讯(陈天斌 贾东海) 记者7月6日从泰州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新闻发布会获悉,泰州市日前出台了《泰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泰州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两个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规,将对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

  泰州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陈忙耕介绍,近年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可控,但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事故隐患依然大量存在,特别是企业主任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诱发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潜在风险长期存在。出台《泰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旨在推动各市(区)及市有关部门进一步树牢红线意识,严格监管执法,夯实基层基础,坚决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办法》指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

  据介绍,界定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具体情形包括以下方面:

  市(区)发生2起较大或有较大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否决其考核年度内安全生产专项类评先评优资格;市(区)发生3起以上较大或有较大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起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否决其考核年度内所有包含安全生产考核要素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范围内发生1起较大或有较大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否决其考核年度内安全生产专项类评先评优资格;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范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或有较大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起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否决其考核年度内所有包含安全生产考核要素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乡镇(街道、园区)发生1起较大或有较大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否决其考核年度内所有包含安全生产考核要素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亡人责任事故或被列入市级以上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或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否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考核年度内所有包含安全生产考核要素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办法》明确了各级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工会组织负责对安全生产“一票否决”适用情况进行监督。对瞒报、谎报事故,逃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授予荣誉称号的部门(单位)应当撤销其在相应考核年度获得的先进(优秀)等各种荣誉称号。有物质褒奖的,应当追回。

  此外,会议还发布了市政府下发的《泰州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对泰州市42个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职责以及各自的具体职责进行细化分工,基本覆盖该市安全生产各行业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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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戚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