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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协议房产归女方离婚后反悔 法院:协议合法有效
2020-04-08 17:34:00  来源:姑苏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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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吵架,丈夫按照妻子要求签了份《房产分配协议书》,声明今后如果离婚,房子归女方一人所有。后来二人真的离婚了。不过在民政局留档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上,并未写入两人当初对房产分配的约定,男方事后也未办理过户手续。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当初那份《房产分配协议书》合法有效,涉案房产归女方所有。

此案的原告小丽和被告小刚之前曾离过一次婚。2015年,两人复婚后买了涉案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孩子今年13岁。据原告小丽在法庭上的陈述,2018年6月,她发现丈夫小刚和同事在打牌,于是发生争吵。次日,两人在家中签订了一份《房产分配协议书》,约定“房产及一切装修、家具、家电等全归女方所有”。“如果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

去年3月,两人至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这份协议书中写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至于《自愿离婚协议书》为何没有写清楚房产的归属,双方在庭审中一致确认,当时未作约定的原因,是因为双方去民政局时未携带房产证原件。

庭审中,被告小刚辩解说,自己在《房产分配协议书》上签字是“被迫的”:“我不止签过这两份。她(小丽)一吵架就让我签协议,不签就离婚。我完全是为了挽回家庭,不是个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法官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分配协议书》、《自愿离婚协议书》对涉案房屋的处理是否有法律效力。针对《房产分配协议书》,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6月签订的《房产分配协议书》,采用书面形式对该房屋的产权状况进行明确约定,内容合法有效。被告主张受迫于原告而签,但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认定该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签订,所以对其法律效力予以确认。

法院同时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3月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这份协议书中虽未对涉案房产进行约定,因双方婚姻期间签订的《房产分配协议书》已经发生效力,且与后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并不冲突,所以原告要求将涉案房产判归原告单独所有,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目前,法院的相关判决已经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记者 邹强 通讯员 鲍徐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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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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