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29日讯 近日,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新的《修订草案》规定,苏州全市都禁养大型犬、烈性犬,首次规定了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每一户养犬的数量只能是一条,并且增加了不得代养他人犬只的条款。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在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新的《修订草案》还规定养犬人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养犬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有二次以上遗弃犬只记录的,养犬人终生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此外,《修订草案》对禁止携犬入内的公共场所进行了适当的放宽,例如超市、商场、公园、
公共绿地等场所被划出了禁止区域。不过,管理者可以自主决定其经营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一旦决定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最重要的是,此次《修订草案》还新增了不少涉及养犬人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生犬只伤人情形,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公安机关将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由于养犬人未有效控制犬只,致使犬只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的,由养犬人承担犬只伤亡责任;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只要有相邻三户以上投诉,公安机关将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