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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南京协管人员惹事 执法部门买单

来源:交汇点   作者:张宣   2017-04-17 22:19:00
下个月1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提高城市管理法治化水平《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将正式施行。

  交汇点讯 下个月1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提高城市管理法治化水平《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将正式施行。

  4月17日,南京城市治理委员会的公众委员们、专家和南京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共坐一堂,在南京市城管局会议室召开“南京城市治理圆桌论坛”,联合商议如何更好更有效地实施《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南京城市治理圆桌论坛现场

  有代表委员表示,这部《办法》虽然只是一门规章制度,暂未立法,但是其确立了城管部门规章制度,使城管工作有章可循,得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进而促进城管队伍的综合素质得以提升,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让人们生活居住的城市更加美好有序。

  《办法》执法范围扩大 “临时工”惹祸执法部门要担责

  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教授肖泽晟

  论坛开场,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教授肖泽晟首先为大家解读《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新变化,交汇点记者发现城管执法范围扩大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是最大亮点。

  这部由住建部出台为规范城管执法活动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执法范围包括住建、环保、工商、食药、交管、水务等领域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这就意味着城管部门的执法范围进一步扩大,不过《办法》对需要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执法权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即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的;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同时《办法》还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肖泽晟说,现实中存在部分执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以至于社会舆论把城管队伍和“临时工”“暴力执法”等负面形象画上了等号。《办法》实施后,协管人员的配置使用及法律后果的承担予以明确,对执法程序进行规范,将逐渐理顺城市管理队伍。协管人员参与执法的范围仅限于拍照、贴单等。

  最后,肖泽晟表示《办法》也有一定短板,毕竟《办法》目前只是规章,无权随便转移法律法规授予给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利,因此,一方面可能背离职权法定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容易出现与地方性法规打架的现场;肖泽晟提议,城市管理执法属于地方事务,应由地方性法规加以规定;虽然《办法》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但其实现了对城管执法制度的突破。

  公众委员:执法人性化要建立在刚性化基础上

  《南京零距离》的主持人大林

  大林既是一名公众委员,又是《南京零距离》的主持人,在节目中他经常接触到城管与群众的新闻案例,多年经历让大林感叹,执法人性化一定是建立在刚性化基础上。

  大林十分同意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教授肖泽晟提出的观点,他也认为《办法》目前只是一个部门规章,不是一个法律法规。在大论日常采访过程中他发现,城管作为一个职能执法部门,执法一直处于游离状态,如果城管队员执法过于人性化,老百姓会不当回事,执法城管队员太刚性化,老百姓也会不满。

  大林认为执法人性化一定是建立在刚性化基础上,也就是有法可依,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让违法人员对法律存在敬畏之心,这也是对群众利益最大的保护,对执法部门最大的依据。

  在住建部《办法》出台的背景下南京城管部门能做什么?大林提出:“城市不是城管部门一个人的,而是每一个为城市提供服务的人;执法职责需要更明确的划分,比如工商、公安都有城市管理的职能,如果这些单位能做到和城管部门联合执法,效率也能高效提升。”大林还提到目前城管部门的形象近几年在不断提升,但仍有部分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规范,所以其内部规章制度也要完善。

  公众委员的邓卫东对《办法》的出台非常期待。邓卫东说,在他家附近的菜场,有很多回收过期药品、刷医保卡拿药的黄牛,《办法》出台前这种行为归食药监管理,虽多次举报但由于食药监人手不足而难以管理。而新出台的《办法》里最新明确执法范围包括住建、环保、工商、食药、交管、水务等领域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下次他再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向城管举报,执法效果会得到很大提升。

  法律专家:《办法》在城管执法领域如宪法一般的存在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魏增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魏增认为《办法》在城管执法领域如宪法一般的存在。他说,以前的城建稽查的职权只限制在建设相关领域,新办法出台后,城建稽查进入城管执法的范围,执法的效率得到很大提升。

  魏增说,《办法》除了对全国城市执行办法的总结,也对城管执法水平有待提高的地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南京的城管部门执法比较领先,比如率先使用执法记录仪,而这些硬件设施其他地区是滞后的,所以《办法》提出的全国统一硬件和制度标准非常好。

  在魏增心中,《办法》很可贵的一点就是确立了城管执法的规章制度,如第八条和第九条确立了执法范围、第十六条确立了编制问题、第二十七条确立了执法措施、第三十一条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处理等等,这些制度的架设对以后地方立法的完善有指引和导向作用。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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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军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