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5月14日讯 (记者 张羽馨 通讯员 李艾)文某在公司加班4个多小时后回家,身体不适,凌晨送医终告不治。在不构成工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苏州虎丘区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认定用人单位须对员工猝死承担20%责任。近日,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53岁的文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从事电子产品组装工作。合同中注明:每周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由于所属行业的工作性质,报酬会随工作时长而增加,加班成了文某的家常便饭。赶上高峰期周末也基本处于工作状态。
公司体检中,发现文某血液中白细胞水平低于正常值,建议进一步检查。然而尚未到一个月时间,意外就发生了。医院出具证明:死亡原因为其他猝死、原因不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文某的猝死不视同工伤。文某的家属将文某任职公司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文某死亡前相当长的一段期间内,其工作时间以及延长的工作时间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被告公司所提“自愿加班”“已支付加班费”的理由不能作为其违法延长文某劳动时间的合理事由。在其加班行为中,被告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法院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所在单位对文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支付各项损失共计约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