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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派出所写的借条是被逼的?欠债者证据不足未获法院认可
2020-01-03 10:53:00  来源:江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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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某、赵某欠款未还,经派出所协调达成协议后依旧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上法庭后又不认账了,称调解协议是受胁迫而签订。昨天,随着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周某、赵某归还债主宋某18000元。

  周某与宋某是朋友。2016年,周某、赵某多次向宋某借款共计45000元。借款后,其通过支付宝、微信仅归还了部分借款。2017年10月,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赵某归还欠款。双方庭外协商后,宋某选择撤诉。

  2018年2月,双方再次因上述债务产生纠纷。经警方处警后,双方在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明确周某欠宋某24000元。周某、赵某重新出具内容为“借到24000元,还款日期2019年春节前”的借条。此后,周某、赵某共计归还6000元。

  余款催要未果后,宋某将周某、赵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借款18000元。可这一次,周某、赵某不认账了,二人称,此前的调解协议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写的,借条中的借款也未实际交付。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宋某提供的借条及双方陈述,可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已实际给付款项,周某、赵某向宋某借款未能全部归还。就周某、赵某辩称的宋某未实际交付该借款,法院认为,案涉借款金额系周某、赵某前期欠款未能及时归还累计所至,无须进行交付,24000元的金额也是双方调解过程中一致确认的。关于存在胁迫的主张,周某、赵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调解协议在派出所签订,明显不符合胁迫特征,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周某、赵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韩丽霞 记者 王玮丽

标签:借款;调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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