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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不可轻借 签字需要谨慎
2019-12-31 14:38: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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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2月31日南通讯 (通讯员 姚雷)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公示效力,他人有理由相信登记的经营者即为实际的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如不能证明债权人明知实际经营者与登记的经营者不一致,则登记的经营者应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近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南通市区某食品批发部向某火锅店供应食材,双方约定按送货单结算。后火锅店经营不善停业,登记的工商执照也进行了注销。某食品批发部遂根据法律规定,向火锅店登记的经营者吴某索要货款,并诉至法院。而吴某提出,吴某并非火锅店的实际经营者,火锅店的实际经营和投资另有他人,吴某仅仅是为实际经营者打工,不应当承担这笔货款,某食品批发部应当向实际经营者索要货款。吴某还陈述,其知晓自己被登记为某火锅店经营者,手续系其与实际经营者共同办理,经营资金源于实际经营者的投资。其因法律意识淡薄而未意识到被登记为经营者可能发生的风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陈述他人为实际经营者的证据不足,且即使实际经营者另有他人,但没有证据表明某食品批发部在供货时明知该事实。工商登记具有公信效力,某食品批发部有理由相信实际经营者就是登记的经营者。因此,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火锅店作为个体工商户,其债务应当由吴某承担,据此判决吴某向某食品批发部支付货款。

  法院承办法官提醒:以自己的名义、身份为他人办理工商登记,会承担不必要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需承担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一人公司的股东乃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很多情况下都有可能承担公司债务。因此,出借个人身份不仅仅是出借身份证和签个名字这般简单,后续还有可能为此背上本不应承担的债务。

标签:经营者;登记;火锅店
责编:郭玲玲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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