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到假的商品,依法能够获得三倍或十倍赔偿。那么职业打假人进行同样行为时,能否获得法律支持?7月29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在判决被告某大药房返还原告张某货款1800元的同时,驳回了张某要求某大药房给予三倍赔偿的请求。
购药索三倍赔偿
2017年10月的一天,张某来到海安某大药房,购买了1盒“速勃延时999”保健品,并通过药房POS机刷卡支付了552元。同月22日,张某再次来到这家药房,购买了“虫草玛卡”和“虫草肾宝王”两种保健品,通过POS机支付1248元。
2018年1月,张某向海安法院提出诉讼,称药房销售的是假“性药”,提出要求其返还货款1800元,同时给予三倍赔偿。
张某买到的这些保健品是真是假?审理中,海安法院当庭对张某出示的案涉商品进行了查询。经核实,标注名称为“虫草肾宝王”的保健品,然而条形码扫描出的产品名称却是“六味地黄丸”;法院进一步通过启信宝APP查询“虫草肾宝王”的出品方香港九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吉林省九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却没有找到两家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张某买到的另一款产品“虫草玛卡”,则既没有条形码也没有批准文号;通过启信宝APP查询其出品方香港力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也没有该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而“速勃延时999”也是既没有条形码,也查不到出品公司企业登记信息。
大数据鉴明身份
案件审理中,一个细节引起法官注意:张某在提起本案诉讼的同时,还另行起诉了海安的一家药店,同样以该药店出售的保健品为假冒商品为由,要求该药店退还其货款,并赔偿其三倍于商品价款的赔偿金,后申请撤回诉讼。
事实上,张某的索赔经历,并不仅限于海安。经检索,2016年1月以来,他曾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过5件消费者保护权益纠纷诉讼。所有案件均以购买一定数额的保健品或食品,然后向商家索赔十倍或不等数额赔偿金的方式进行诉讼。审理中,法官还发现,张某购买的这些保健品的数量,也远超一般消费者正常的使用量。
对自己屡屡提起此类诉讼的行为,张某称,药房作为专业药店却销售假冒保健品,任何人都有义务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净化商品销售市场。
赔偿请求被驳回
海安法院审理认为,大药房向张某出售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商品应当注明标识、生产厂家、批准生产文号等商品信息,应认定案涉保健品为假冒商品,故大药房应向张某退还货款1800元。
张某提出的三倍赔偿要求,可以得到兑现吗?法院表示,相关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普通消费者。但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职业打假人,其向商家购买商品的目的是通过所谓维权的方式从中牟利,其做法违背了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两年时间内通过向不同商家多次购买小额保健品或食品,然后主张高额赔偿款的做法,显属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不应作为正常消费者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其予以保护。因而,张某要求某大药房赔偿其三倍于货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