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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遭遇车祸死亡 女儿主张学费被驳回
2019-04-10 17:26: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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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4月10日南通讯(通讯员 徐丹丹 唐小红 )一场车祸剥夺了一位母亲的生命,留下了一个还在上大学的女儿,女儿尚不能独立生活,遂向肇事者主张大学学费等产生纠纷。日前,随着上诉期的过去,这起与大学学费争执相关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落下帷幕。海安市人民法院除对其他事项作出处理外,认为受害人女儿原告刘某已经成年,且大学教育费并非父母抚养的法定义务,对其就读大学费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张某是一位单亲妈妈,育有一个女儿刘某。刘某今年19岁,在南京上大学二年级。在女儿刘某很小的时候,张某的丈夫就因病去世了。为了给丈夫看病,家里欠下了很多外债。丈夫死后,张某一直未改嫁,独自一人抚养女儿。张某没有稳定的工作,为了养活自己和女儿,也为了偿还丈夫看病欠下的外债,张某用柔弱的肩膀扛起了整个家的重担。

  十几年来,张某一天要打好几份工,从未睡过一个安稳觉,每天早晨三、四点,张某就要起床,到大街上清扫马路。天亮了,又要马不停蹄赶去工厂做饭,一个人要烧百十来人的中饭,下午还要去做钟点工。现在日子稍微好过了些,外债也还清了,女儿也快大学毕业了,原本是苦尽甘来,可以稍微歇一歇了。没成想发生了车祸,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留下了一个还在上大学的女儿。

  女儿小时候就没了父亲,现在又没了母亲,学业还没结束,一下子没有了生活来源。孤苦无依的女儿将肇事者告上法庭,不仅要求肇事者赔偿其他损失,而且要求支付其在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近3万元。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发生车祸的时候,女儿刘某已经年满19周岁,其已经成年,且大学教育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父母法定抚养义务的范围。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有关大学就读费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又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受害人因车祸死亡的,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可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就是说,父母一方身亡时,被其抚养的子女在符合条件时,可获得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些条件就是看其是否符合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抚养对象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则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此可见,只有未成年子女和就读于高中以下的成年子女才符合抚养的条件。

  本案中,原告刘某已经成年且就读于大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抚养条件,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能获得大学就读费用赔偿。

  本案的发生告诫人们,一定要对法律做正确的理解,否则就会发生不必要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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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洁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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