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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遗产一家人分崩离析,求公道舅侄俩对簿公堂
2018-11-05 13:28: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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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1月5日南通讯(通讯员 慧文 云霞)最近,海安男子吴家诚遭遇了桩烦心事,其祖父、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座房产和若干存款。吴家诚与两个堂兄、三个堂姐协商分割遗产后,未参与分割遗产的另一个堂姐夫钱明和侄子钱志高,主张遗产中存在属于他们的份额,与吴家诚诸人争执不下,将一众亲戚共同告上了法庭。日前,海安市人民法院高新区法庭审理了本案。

  【案情回顾】

  王老与景氏共育有三子两女,分别是大女儿王素平、二女儿王素芳、大儿子王向国、二儿子王向军、三儿子王向刚。

  大女儿王素平育有两子陈忠华、陈忠安和一女陈忠美,二女儿王素芳育有三个女儿赵丽、赵雯、赵霞,大儿子王向国未婚无子女,二儿子王向军从小被人收养;三儿子王向刚与妻离婚后,子随母亲生活,改名为吴家诚。陈忠美与钱明结婚后,生育一子钱志高。

  王老、景氏逝世后,大女婿陈某、大女儿王素平、大儿子王向国、三儿子王向刚、外孙女陈忠美先后离世。

  在世时,王老夫妇二人、大哥王向国与三儿子王向刚共同生活。王老夫妇去世时其名下遗留一套房屋,系1996年原居住的公房拆迁后所得。1997年4月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登记为王老。

  2018年3月,三儿子王向刚去世后,在吴家诚在场的情况下,陈忠华、陈忠安、赵丽、赵雯、赵霞此五人达成遗产分割协议一份,协议中确认了案涉房屋的地址及面积,对遗留存款进行了分割,并书写声明表示放弃对王老遗产继承的一切权益。吴家诚取得其中部分款项及案涉房屋的房产证和钥匙。

  而后,陈忠美丈夫钱明、儿子钱志高对此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房屋系老爷子王老的遗产,存款系王向国的遗产,他们依法应当享有其相应份额。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故将吴家诚及王素芳、陈忠华、陈忠安作为案件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审理】

  庭审中,法官根据查明的事实,明确了讼争遗产的权属,并进行了依法分割,因审理中王素芳明确将其可继承的份额赠与吴家诚,最终判决原告钱明、钱志高对案涉房屋享有九分之二的份额,被告吴家诚享有九分之七的份额;驳回钱明、钱志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房屋权属及其份额分配

  (一)房屋归属。吴家诚辩称案涉房屋系王向刚的遗产且由王向刚出资购买依据不足,虽然其保留了案涉房屋的协议书、发票,但因生前王老与王向刚共同居住,即使保留相关票据亦不足以证明由王向刚出资购买,且案涉房屋系王老原居住的公房拆迁而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的亦是王老,故吴家诚辩称案涉房屋系张国强的遗产法院不予采信。

  (二)房屋份额分配。由于王老生前与王向刚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结合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王向军的陈述,有权继承案涉房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王素平、王素芳、王向国、王向刚,由王向刚继承其中的1/3,由王素平、王素芳、王向国各继承其中的2/9。吴家诚在王向刚死亡后对案涉房屋内进行的装修,并不属于遗产范围,本案中不予理涉。

  1、两原告之所以有权继承案涉房屋中2/9的份额,主要缘于2018年3月,陈忠华、陈忠安与赵家三姐妹达成协议中的声明。该声明明确:其五人放弃王老遗产继承的一切权益。因此,陈忠华、陈忠安从王素平处获得的房屋继承份额权利,全部转由陈忠美继承。之后,陈忠美去世,其所获得的继承权利转移给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陈忠美的配偶钱明、儿子钱志高,故两原告有权继承案涉房屋中2/9的份额。

  2、被告吴家诚有权继承案涉房屋中7/9的份额,其中包含了从其父王向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的1/3、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享有的1/9,以及其二姑王素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的2/9、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享有的1/9。关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的份额,前文已作阐述。

  关于王向刚、王素芳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各自应享有的份额,法官如此解析:王向国在获得继承上述房屋份额的权利后去世,王向国无配偶亦无子女,即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王向国去世时,因王素平已先于王向国去世,故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王向国遗产的有王素芳和王向刚。王向国所获得的继承上述房屋份额的权利转移给王素芳和王向刚,故由王素芳、王向刚各继承1/9的份额。

  因王向刚在获得继承上述房屋份额的权利后去世,去世时无配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子吴家诚,故王向刚所获得的继承权利转移给吴家诚,即吴家诚有权获得其父王向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的1/3和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享有的1/9。

  诉讼中,王素芳明确表示,自己不要遗产而将其可继承的份额给侄子吴家诚,实际上是王素芳将其可继承份额赠与给吴家诚的真实意思表示,系继承人之间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因此,吴家诚有权获赠王素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继承的2/9、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所继承的1/9。

  综上所述,吴家诚共有权继承案涉房屋中7/9的份额。

  关于存款的权利归属

  两原告主张案涉存款为王向国的遗产,且陈忠美有权对王素平的继承权代位继承。该主张被法院判决驳回,法官解析理由如下:

  1、审理中查明,所有存款取出前均在王向刚名下,王向刚去世后遗留的财产应为王向刚的遗产。两原告主张案涉存款为王向国的遗产,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两原告主张陈忠美有权对王素平的继承权代位继承,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并不发生代位继承。即使王向国去世时留有遗产,因王素平先于王向国死亡,陈忠美亦无权继承王向国的遗产,故两原告主张继承王向国的遗产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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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戚阜生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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