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虚开”……等等“行规”“潜规则”,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但“存在未必合理”,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给企业或企业家带来“灭顶之灾”。企业家往往并非有意知法犯法,招致刑事法律风险的,而是“哥们义气”“贪图小利”“法不责众”,心存侥幸,导致违法犯罪,令人扼腕叹息。
为了使企业或企业家避免、减少刑事法律风险,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徐州市工商联,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常见易发高发犯罪进行归纳分析,深入查找原因,并就企业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如何更好地防范刑事法律风险,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企业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更大发展。
其实,不独企业家,我们每个人都能从文中受益。
你是不是以为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回扣才构成犯罪?
你是不是认为为了做成生意,向对方送点钱财和礼物,就不构成犯罪?
你是不是以为是公司的老板,公司自己说了算,所以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回扣就不构成犯罪?
如果你这样想,那真是太危险了!
真实案例
A小区坐落于S县城西北方向,规模不大,但它却是S县建设时间最长的小区,甚至比一些烂尾楼的建设周期都长。这是为什么呢?
2018年下半年,检察机关受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本案中,被害企业为扩大生产进行搬迁,在旧厂址开发住宅小区。该小区供配电工程在2012年下半年对外发包,承建商郭某某在无相关资质,尚未施工的情况下,先行拿到90%的工程款1000余万元,并将工程款挥霍殆尽。郭某某无力继续承建工程,因此产生纠纷,多年未能解决。受该工程影响,小区建设也因此耽搁,小区房屋销售工作停滞,被害企业资金周转也陷入困境。
没有资质,郭某某是如何承揽到该工程的呢?尚未施工,郭某某又是如何获得90%拨款的呢?
带着这两个问题,岳某某进入了办案人员的视线。岳某某是该小区开发工作负责人。郭某某在收到工程款后分8次向岳某某转账108万元。但是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岳某某辩称该108万元系郭某某归还的本金及利息,有借条和结算凭证为证。
虽然岳某某的说法有理有据,但其中的细节让检察官产生了怀疑。岳某某称借给郭某某的60万元现金,是由其亲戚曹某驾车自千里之外的J省某市送至S县。如此大额的资金,不通过转账,却以现金形式长途运送,这太不符合常理了吧。
而且借款仅22天后就一次性“还款”40万元,其余款项也很快陆续归还给岳某某。还款如此之快,并给了48万元的高额利息,这也不符合常理。
这一系列的证据表明,借款一事根本就是子虚乌有,民间借贷是虚,商业贿赂是实。在事实证据面前,岳某某如实供述因为收受贿赂108万元,导致企业损失1000多万元的事实。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岳某某因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检察机关帮助企业挖出蛀虫,清除“内鬼”,得到企业高度认同。
同时,在疫情这个特殊时期,为了能尽快地弥补受害企业损失,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帮助被害企业追回赃款94万元。目前该企业生产状况良好,承接订单充足,效益达到了疫情前的水平。
检察官说法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商业贿赂行为的一种,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系由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次规定,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又对该罪再次进行修订。
商业贿赂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具体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者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中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商业贿赂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它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交易原则,以“劣币驱逐良币”,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在我国已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受贿案件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涉及到商业贿赂,它是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商业贿赂犯罪,属于“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公诉案件代表的是国家的意志,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处理,并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说你和你的老板关系好坏,并不影响你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大家千万不要掉以轻心。
避坑建议
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和国家廉政制度有百害而无一利,绝非经济发展的润滑剂。所以,无论你是老板还是员工,无论是公司高管还是普通员工,既然在公司、企业任职,领取公司、企业的薪水,就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以下行为是商业贿赂的典型表现,检察机关在此提醒,千万不要明知故犯,也要时刻提高警惕,不要轻易被诱惑“下套”:
一、给付或收受现金、费用、有价证券:在交易活动中,给付或收取现金、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二、给付或收受其他形式的财产或非财产性利益:例如一些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以及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三、给予或收受回扣,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最后再提醒一点,公司是独立法人,即法律意义上的“人”。在法律层面,公司拥有独立的人格,所以无论你在公司占有多少股份,公司都是独立于你个人以外的“人”,公司的利益一定要与个人利益进行区分,保证个人和企业的财产、财务独立。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欠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