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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避坑”秘籍③ | 项目经理李某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被同一人欺骗?
2021-07-27 16:07:00  来源:徐州市检察院  作者:贾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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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串标”“虚开”……等等“行规”“潜规则”,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但“存在未必合理”,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给企业或企业家带来“灭顶之灾”。企业家往往并非有意知法犯法,招致刑事法律风险的,而是“哥们义气”“贪图小利”“法不责众”,心存侥幸,导致违法犯罪,令人扼腕叹息。 

为了使企业或企业家避免、减少刑事法律风险,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徐州市工商联,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常见易发高发犯罪进行归纳分析,深入查找原因,并就企业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如何更好地防范刑事法律风险,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企业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更大发展。 

其实,不独企业家,我们每个人都能从文中受益。 

所谓吃一堑,长一智。在工程领域,为何能在同一人身上吃三回亏?

所有的建筑工程承包商都明白一个道理,有工程干就能挣到钱。无奈“狼多肉少”,更多的时候,只能“先上车后买票”,只要比别人先签到工程合同就“赚”了。手续不齐,可以事后补手续;还没拆迁,可以等拆迁;没有钱,可以先垫付出资。你如果也有这样的心态,你离被骗也不远了。

真实案例

2018年1月,外省某建筑企业项目经理李某通过中间人得知某镇的张某在当地有一住宅小区的承包权,就联系张某希望承包该工程。在看了项目现场的一块地和张某与当地政府拆迁办的联合开发协议后,李某就依照张某要求缴纳了5万元“合同保证金”。同年2月入场时,受到当地老百姓阻止,李某才知该土地并非建筑用地,遂找张某理论。

张某见李某找上门来,巧舌如簧,说自己也被骗了、也是受害者,愿意帮助李某介绍另外一个工程作为补偿。这次是一个拆迁安置房的三期工程,为了稳妥起见,李某专门到现场,看到了一期和二期的建设规模,并看到还没有拆迁的三期预留地,就和张某签订了“工程合同”。应张某要求,李某出资25万元帮助张某尽快拆迁。结果五个月过去了,三期工地上的房子还是没有拆掉。李某询问住户才知自己又被骗了,遂再次气冲冲地找张某理论。

这次张某故伎重施,说住户要价非常高,愿意介绍第三个工程,之前缴纳的费用都在以后的支出上抵销。谎称这个工程是一个政府工程,手续都齐全,只是政府还没有决定什么时候动工,需要10万元去打点一下。在“沉没成本”心理效应下,李某为了尽快挽回损失,又给了张某10万元。结果三个月过去了,项目还是没有进展,张某又三番五次进行推脱。这下李某才意识到自己可能又被骗了,终于报了警。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对犯罪嫌疑人张某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在签订、履行工程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项目工程的手段,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李某保证金、拆迁费、打点费等资金40万元,数额较大,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目前案件处于法院审理阶段。

检察官说法

骗子固然可恨,可被害人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上当受骗呢?让检察官来为李某“望闻问切”一下:

一是追逐利润而忽视交易安全。近二十年来,房子的价格水涨船高,一些企业为了争取更多项目,往往忽视交易风险,容易轻信他人允诺而支付财物。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虽一而再,再而三毁约,但每次以新的工程作为补偿时,被害人李某都愿意再次相信犯罪嫌疑人。

二是没有认真审核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企业是个皮包公司,没有做过任何房地产开发项目,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一名普通雇员,犯罪嫌疑人张某更是负债累累,张某个人以及公司没有任何存款。事后被害人发现上当后,准备起诉法院挽回损失时,才发现犯罪嫌疑人企业及个人无任何可执行财产。

三是没有认真核实项目审批手续。对三个项目,被害人李某均没有充分核实项目的真实性。第一次仅从手机上看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公司的联合开发协议的照片,就自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有该工程的承包权;第二次仅看到工程有一期和二期工程,就自认为肯定有第三期工程;第三次仅听说是政府工程,手续齐全,就自认为自己一定能承包上该工程。就是这种“自认为”,让被害人李某先后三次与张某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保证金、拆迁费、打点费高达40万元。被害人李某在这期间,并没有向当地政府、村委会及拆迁村民了解工程的真实程度。

避坑建议

人在江湖飘,哪有不挨刀?可是刀刀割肉,这谁受得了?建议项目经理们跑业务的过程中,务必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可以通过工商机关、天眼查等渠道了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工商登记情况,查实对方签约人在企业的职位和授权情况;通过行业组织了解企业在地方的经营情况,做过哪几个工程项目,做的怎么样,尽可能掌握交易企业的履约能力,资金实力等信息。

二是以是否经过政府审批为标准审核项目真实性。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有多个环节需要当地政府、国土等部门备案审核。涉及村民拆迁的,还需要拆迁办、村委会等机构组织进行动员和管理。在签订合同前,应通过咨询上述主管部门核实工程的真实性。

三是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虽然不法分子想出了不少较为隐蔽的诈骗方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并非无迹可寻,这就需要在交易过程中多几个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现象,例如几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履行约定时拖延时间,频繁以各种借口索要财物,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

四是注意留存交易证据。不仅仅是银行交易流水、收据等与金钱有关的凭据,还要注意留存走访项目的照片、视频,商谈的微信聊天记录或者通话录音,交易过程中接触人员的真实姓名和身份,以便公安机关介入时,能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尽快追赃挽损。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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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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