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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避坑”秘籍② | 虚开发票能合理避税?小心避税不成摊上犯罪
2021-07-23 15:52:00  来源:徐州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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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串标”“虚开”……等等“行规”“潜规则”,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但“存在未必合理”,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给企业或企业家带来“灭顶之灾”。企业家往往并非有意知法犯法,招致刑事法律风险的,而是“哥们义气”“贪图小利”“法不责众”,心存侥幸,导致违法犯罪,令人扼腕叹息。 

为了使企业或企业家避免、减少刑事法律风险,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徐州市工商联,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常见易发高发犯罪进行归纳分析,深入查找原因,并就企业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如何更好地防范刑事法律风险,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企业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更大发展。 

其实,不独企业家,我们每个人都能从文中受益。 

办企业觉得税太高,想要逃避税款,买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感觉赚了。

办企业觉得没业务,不挣钱,开点增值税专用发票捞外快,好像找到一条发财的路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看上去获利容易,但你却不知道,你可能已经滑向犯罪的深渊。

真实案例

46岁的李某某是P市一家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公司早在2009年就登记设立,一直经营着交通运输业务。2013年国家全面实施“营改增”后,让李某某原本经营业务不是很多的公司面对着更大的资金压力。

为了抵消税负增加带来的影响,李某某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拓展业务、创新经营,而是动起了歪脑筋。李某某计划着利用其一般纳税人的身份,通过购买燃油增值税发票的方式抵扣税款,赚取“外快”。一个偶然的机会,李某某通过X市某燃料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徐某某和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朱某某搭上了线。朱某某告诉李某某,自己公司对外销售燃油时,对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客户给予2.5%的油价优惠,公司因而剩余较多的开票额度,可以帮助李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两人一拍即合,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在P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和X市某燃料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李某某以票面金额3%的价格从X市某燃料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31份,涉及税额200余万元,并被李某某用于纳税申报抵扣。

“纸终究包不住火”,2014年,P市国税局对李某某公司进行税务审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遂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李某某被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2017年7月,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李某某作为运输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公司与他人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李某某公司及个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经法院判决,李某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之一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只要符合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有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该运输公司及其负责人李某某为了少缴税款,在公司与他人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最终在税务机关和公安部门严格执法面前败露。同时X市某燃料有限公司因向他人开具与真实交易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避坑建议

2013年8月1日起,除铁路运输企业之外,全国交通运输业成为增值税纳税人,交通运输业使用的发票从过去“四小票”之一的运输发票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有的交通运输公司为谋求不法利益,铤而走险从事虚开发票行为。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犯罪违法行为难逃法网。对此检察机关提醒:

1.不抱侥幸心理,合法合规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办事,守法经营,明确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要知道无论“虚开”行为多么隐蔽,税务机关和公安部门总能找到蛛丝马迹,借助现代信息手段抽丝剥茧,直捣黄龙。

2.“不买票”、“不卖票”。有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不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存在进项票或者销项票富余的情况,而企业为了牟利,就会向他人购买或者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认为企业只要有业务就没事,殊不知这种“买票”、“卖票”的行为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所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做到“不买票”、“不卖票”,也不帮他人虚开或者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与真实交易相对应。对于没有开票资格的个人可以委托经国税部门授权的机构进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据实代开”。而有的企业容易混淆据实代开和虚开的区别,认为只要有业务就可以找人代开,容易忽视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真实交易的对应性。所以企业在交易前应当作必要的调查,了解交易对手是否有开票资质、代开发票是否有税务机关授权,确保交易真实安全。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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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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