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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奖送奔驰车 健身房被罚2万元
2019-11-22 10:52:00  来源:淮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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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 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本报讯 日前,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一健身会所开出2万元罚单,原因是其推出抽奖式销售活动,将一辆奔驰SUV作为特等奖奖品。11月18日,该局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年底,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市民举报,称市区某健身会所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奔驰豪车免费送”活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该局随后对此展开调查查明,该健身会所开展了店庆活动,并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周年庆,奔驰豪车免费送”的活动宣传广告。抽奖活动设置了一二三等奖,还特别设置了一个特等奖,奖品为2018款奔驰GLA动感型SUV一台,价值26.98万元。活动规则详细写明,在店庆期间,充值5000元可参与抽取三等奖、充值1万元可参与抽取二等奖、充值2万元可参与抽取一等奖、充值5万元可参与抽取特等奖。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时,也发现了该健身会所门口摆放了相关宣传海报,但截至检查之日,各个奖项尚未抽取。

  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策划举办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设置为一辆奔驰SUV,该奖品价格超过人民币5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遂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2万元,上缴国库。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第二十二条则明确指出:“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案中,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删除违法公众号内容,下架宣传资料,故减轻了相关处罚。

  ■淮海晚报记者 王磊

标签:抽奖;法律规定;最高奖金
责编:胡悦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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