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视双方恋爱程度等来确定
对于热恋中的男女,送东西给对方再平常不过,最后结婚了还好,万一分手了,如果想要回送出去的东西,还能吗?11月13日,清江浦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经济纠纷案件。原告王某(男)在与黄某(女)恋爱期间,为黄某购买了一辆轿车,并支付了23.4万元首付款。后二人分手,王某索要无果,将黄某一纸诉状起诉到了法院。
王某与黄某于2018年12月经朋友介绍相识,互有好感,2019年2月确定了恋爱关系。3月中旬,黄某购买了一辆宝马轿车,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王某大方地为女友刷卡支付了该车的首付款23.4万元。之后,二人因琐事、性格差异及缺乏沟通等因素产生矛盾,今年5月分手。分手后,王某便找到黄某,要求归还由他支付的23.4万元购车款,被黄某拒绝。索要无果后,王某将黄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某称,两人没有结婚,现已经分手了,那么恋爱时赠与的财物就应该全部还给对方,更何况还不是小数目。黄某则认为,恋爱时双方互有付出,所有的赠与都是心甘情愿的,并非强迫,王某也没有理由要求其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被告支付的购车款,是基于双方恋爱关系而发生的,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同居生活,然而同居时间较短,依据双方恋爱时间、终止恋爱原因等,酌情确定被告黄某返还原告王某14.5万元。
对此判决结果,主审法官表示,恋爱期间的赠与到底能不能索回、索回多少,得视当事双方的恋爱程度等来确定。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对其人身关系不予保护,但对基于此基础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因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送往,看上去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有一定的区别,这个赠与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该案中,王某是以结婚为目的与黄某交往的,他为黄某支付车辆首付款的行为,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即已经实现,所以这种赠与是应该返还的。
但对于应返还的具体数额,则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双方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同居生活,或是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应返还80%的婚约财产。如果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已同居生活,或已登记结婚并同居,或婚前婚后均同居生活,应着重保护女方的权益。同时法院在审理时,还会把女方是否怀孕、双方同居时间等作为判定返还数额的主要参考因素,这种情况下返还婚约财产的比例一般在50%以下。如果双方已生育子女、彩礼数额不大、同居时间超过二年,可以确定不予返还婚约财产。■淮海晚报记者 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