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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遭遇车祸早产 新生儿起诉获赔偿
2019-05-29 09:52:00  来源:淮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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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孕妇遭遇交通事故而早产,母亲理所应当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那么,新生儿是否可以作为原告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呢?在儿童节来临之际,淮安区法院发布了一起新生儿在交通事故纠纷中索赔的经典案例。

  2015年12月14日,周某驾驶的车辆与董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随后又与高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高某(已怀孕)受伤,并被送入医院治疗,半个月后,高某产下一子。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董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高某无责任。

  原告高某在怀孕期间遭遇交通事故,随后的医疗记录反映了保胎、生产过程以及新生儿宇宇被诊断为早产儿、高危儿、脑损伤等情况,可以证明宇宇的早产与涉案交通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宇宇出生后,作为原告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高某、宇宇的损失首先由周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发生事故的双方按责分担。最终,法院依据事故发生的责任大小及本案具体情形作出判决,酌定超出保险赔偿限额部分由周某负担70%民事赔偿责任、董某负担30%民事赔偿责任。

  淮安区法院党组成员王家庚介绍,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意外事故使母体内的胎儿遭受侵害的诉讼案,但现行民事法律对于胎儿保护的规定基本处于真空状态。根据《侵权责任法》,作为侵权人理应承担被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宇宇作为活体出生后即取得民法上的自然人身份,也取得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那么,只要宇宇出生后发现的损伤与其在胎儿期发生交通事故存在相关性可能,在排除其母亲高某存在孕后期其他意外受伤情形的话,即可支持其主张的损失。

  ■融媒体记者 程凯 通讯员 华蓉

标签:原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新生儿
责编:胡悦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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