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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标准
2018-10-25 13:43:00  来源:淮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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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各种校外培训机构层出不穷,为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淮安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实施意见》日前印发。“意见”明确,严重违法违规失信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准入,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等。

  看点 一

  严重失信者

  不得准入

  “意见”明确,审批部门要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资质严格审核,特别要认真审查举办者的信用状况,严重违法违规失信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准入;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教师(含调研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教育培训机构。

  师资方面,教育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教师资格证或者相应的专业技能资格证,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不得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任教。聘任外籍教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看点 二

  冠名“中心”

  “学校”有限制

  “意见”指出,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安全的、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本市范围内,凡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凡冠名为“学校”的校外培训机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办学场地是租赁的,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及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注册地必须与教学场所地址一致,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

  凡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凡冠名为“学校”的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看点 三

  教学点面积须达

  150平方米以上

  校外培训机构在近三个年度年检合格、办学规模逐年扩大、财务状况良好、办学质量得到社会认可的,可根据需要申请设置教学点。教学点不是独立法人的教育机构,申请机构需承担该教学点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教学点建筑面积须达150平方米以上,其它办学基本条件与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要求一致。在审批区域内增设教学点的,应当向所属业务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备案登记。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看点 四

  培训内容等

  须备案审核

  “意见”指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教学点不得单独发放招生简章和广告。

  开展中小学学科培训的机构,应根据学生所处年级的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要报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审核,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训。严禁中小学教师引导或强制学生参加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辅导。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参赛对象,以语文、数学、外语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不得为此类竞赛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宣传渠道、考前培训、考务服务等。

  看点 五

  费用收取应与

  教学安排一致

  教育培训机构应设立收费公示牌,长期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收取费用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时应与家长签订收费服务合同,开具收费票据。因培训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培训对象退学的,培训机构应当退还扣除实际发生费用的剩余费用;培训对象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合同的约定办理,培训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退还扣除实际发生费用的剩余费用。

  “意见”还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党的建设、内部管理、退出机制以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融媒体记者 刘海峰

标签:冠名;培训机构;教育培训机构
责编:胡悦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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