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江苏网淮安讯(陈冠余 刘明明)张甲与李乙均是单身,2018年3月,两人经朋友介绍相识,之后双方开始交往,两人交往约半个月左右,因双方产生矛盾,李乙拒绝再与张甲继续交往。
张甲认为,交往期间其请李乙吃饭、购买保健品、衣服等,支付了金额在数十元至数百元不等的多笔费用,金额合计6335.5元,要求李乙返还,故诉致法院。
李乙认为,吃饭是张甲买单是事实,但是双方一起用餐;张甲买保健品不是给其使用;另,其不清楚张甲所说的给其买衣服的事情。原告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
经审理查明,张甲经朋友介绍于2018年3月与李乙相识交友,之后双方交往约半个月左右,交往期间张甲曾请被告吃饭等日常消费,支出了一定费用。此后因李乙拒绝与张甲继续交往,张甲遂以交友期间其支付了金额在数十元至数百元不等的多笔费用,金额合计6335.5元,要求李乙返还。
法院认为,婚约赠与(即民间所述的“彩礼”),附带着希望双方能够缔结婚姻关系的期望,其金额应当为大额现金或贵重物品。案件中,张甲、李乙经人介绍相识交友,双方仅仅短暂交往, 交往期间张甲曾请李乙吃饭等日常生活消费,根据张甲的陈述,其所支付的费用金额在数十元至数百元之间,对此法院认为,首先张甲就其主张的全部相关费用举证,证据不足;其次,就其陈述的相关费用项目及金额来看,均属日常生活消费开支,无大额现金或是贵重财物;第三,相关费用均属张甲在双方交往期间主动且自愿支付,故法院认定双方交友期间在生活中消费支出,属于一般赠与性质,不构成法律意义上婚约赠与所涉及的大额现金或贵重物品等情形,故其无权要求返还。综上,对于张甲要求李乙返还恋爱交友期间支出费用合计6335.5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张甲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