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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私自清偿工资债务的定性
2025-08-21 17:3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0年9月1日,某区法院判决亢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润某公司350万余元及利息损失等,但亢某某未依照判决履行执行义务。2021年3月3日,润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8月26日,亢某某与政府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搬迁补偿款为109万余元。2021年11月3日,上述资金在亢某某出具书面授权委托后转入其子银行卡。2021年至2022年间,亢某某将上述资金用于发放工人工资。2022年11月10日,因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亢某某罚款1万元。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诉讼债权与非诉债权并存的情况下,具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应当优先保障诉讼债务的履行,被执行人擅自将个人财产归还非诉债务,造成诉讼债权人损失的,应当认定构成拒执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诉讼债权与非诉债权并存的情况下,应着重考量被执行人私自偿债的债务是否系优先债务,若相关债务在法律上具有优先性,则不宜认定被执行人构成拒执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若将所有私自清偿非诉债务的行为均认定为构成拒执犯罪,明显违背法秩序统一要求。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判决的债权较其他债权具有优先权,但在清算、破产和执行程序中,立法和司法对职工工资债权给予了优先保护,包括在公司清算程序中职工工资优先支付、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属于优先受偿债权、在执行程序中追索劳动报酬可以优先考虑等。若认定执行人清偿工资的行为构成拒执犯罪,则与上述优先性规定存在矛盾。不同的部门法就某一行为法律性质的评价基本方向应保持一致,即在统一法秩序内部,就同一行为的法律属性而言,不应得出既合法又违法的结论。

第二,将私自清偿优先债务的行为予以出罪,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若认定私自清偿非诉债务的行为均构成拒执犯罪,则意味着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当将财产全部交由公权力处置。此种情形下若工人工资需要参与分配则必须经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受偿顺位和比例,制作各债权人的参与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但是,追索劳动报酬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仍然可以优先考虑。因此,被执行人私自清偿具有优先性的劳动报酬,与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进行优先分配所达到的效果基本一致,由被执行人提前进行清偿一定程度上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

第三,将私自清偿优先债务的行为予以出罪,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劳动报酬涉及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要求,农民工工资依法应当予以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据此,先行清偿工人工资部分关乎民生保障,有防范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亢某某将搬迁补偿款用于清偿工人工资,并非恶意处分财产权益,其行为在保障劳动者维系自身和家庭成员的生存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积极意义。

王宇

责编:舒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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