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行为人陈某在某手机店假装选购手机时,趁店员不备,抓起柜台上的3部智能手机(价值共计1.2万元)转身逃离。店主发现后立即追赶,陈某为摆脱追赶,跑进附近一条小巷并将手机藏在垃圾桶后方,随后继续逃跑。店主追至巷口时未发现陈某身影,短暂停顿搜寻后,根据路人提示继续追赶,最终在距离藏匿点约200米的路口将陈某抓获,并在其指认下找到被藏匿的手机。
【评析】
关于陈某的盗窃行为是否既遂,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已将手机带离手机店并藏匿,短暂实现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且店主曾失去对其的视线追踪,应认定为盗窃既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虽藏匿手机,但最终未实际取得对财物的稳定控制,手机仍处于店主可追回的范围内,应认定为盗窃未遂。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司法实务多数观点认为,盗窃罪的既遂标准通常采用“失控加控制说”,即行为人是否使财物脱离权利人的实际控制,并建立起自己的非法控制。这里的“控制”需达到稳定、排他的程度,而非短暂、临时的占有。本案中,陈某虽将手机带离店铺并藏匿,但店主始终在持续追赶,未放弃追索行为;且藏匿地点距离店铺较近,仍处于店主通过合理追赶可覆盖的空间范围内,陈某尚未实现对手机的稳定控制。同时,陈某最终被当场抓获,手机也被及时追回,财物未脱离店主的实质控制范围。
刑法上的占有是一种对财物的事实支配关系,而这个事实支配关系仍然需要以一般人的观念为基准进行规范判断。从社会一般观念来看,店主在发现被盗后立即追赶,其对财物的控制意愿和追索行为具有连续性,陈某的藏匿行为仅是逃避抓捕的临时手段,并未切断店主对财物的潜在控制。若仅以短暂藏匿或脱离视线即认定既遂,不符合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目的”需达到实际控制的核心要件。故陈某的盗窃行为因未实现对财物的稳定控制,应认定为未遂。
苗月 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