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黄某至王某家厨房,乘王某不备从背后实施摸胸等猥亵行为,王某奋力反抗,黄某抽出手臂逃离时将王某带倒在地(未形成伤情)。王某当晚找到黄某理论,并在黄某家中拨打报警电话,称自己被黄某打伤,黄某在家中等待民警处理,在警方询问过程中,王某陈述了被黄某强制猥亵的经过,公安机关随即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黄某立案侦查,在第一次讯问时,黄某主动供述强制猥亵王某的犯罪事实。
【评析】
这起案件争议点在于,当被害方报警内容与犯罪嫌疑人实际实施的行为不一致时,犯罪嫌疑人留在现场等待处理的行为,是否具备自首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虽然黄某在明知对方报警的情况下未逃离,但报警内容是“打伤”,与其实际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一致,其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并非出于对自身犯罪行为的悔悟而主动归案,因此不符合自首条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自首。黄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被抓捕时无任何抗拒行为,且在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供述了强制猥亵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一方面尽管报警内容是“伤人”,但该事件与黄某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存在高度关联性。黄某应当能够预判到,警方在调查王某受伤原因时,必然会追问事件全貌,自己的罪行很难隐瞒。在此情况下,黄某未选择逃离,而是留在现场接受调查,这种行为体现了其归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另一方面,在警方未告知其涉嫌罪名的情况下,黄某主动供述了强制猥亵的犯罪事实,这一行为不仅符合“如实供述”的要求,更印证了其主观上对自身行为性质的认知和接受法律制裁的意愿,进一步佐证了其归案的主动性。
王小燕 严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