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8月,某景区与某旅游公司签订《水上垂钓项目合作经营合同》,约定某旅游公司在该景区300余亩水面上开发水上垂钓项目,经营期限10年。后因旅游公司未按期缴纳水面租赁费,某景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拖欠费用。案件审理中,某旅游公司辩称,景区有部分水域(约占总面积1/20)延迟交付,在合同履行中存在先违约的行为,公司不支付水面租赁费具有正当理由。
【评析】
案涉租赁合同系典型的双务合同,承租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为按时交付租金,而出租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为交付租赁物并确保租赁物的状态符合合同约定、满足承租方的正常使用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但抗辩权的行使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一方轻微违约行为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主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水上垂钓项目合作经营合同》签订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出租水面增加景区运营收入。合同履行过程中,景区虽未按照合同约定于当年年底前将全部水面交付给旅游公司使用,存在违约,但某景区未按时交付水域在合同约定出租水域中占比较小,景区亦积极通过沟通及诉讼方式收回水域,景区对己方的违约行为可能给旅游公司造成的损失已经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扩大,其违约行为并不影响双方案涉合同目的的实现。相反,旅游公司长期拖欠水面租赁费,已经构成合同根本违约。案涉合同应予解除,旅游公司应支付景区拖欠的水面租赁费及滞纳金。
陈子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