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康某某将轿车停在某中学大门人行道上,不料人行道树木树枝折断坠落,砸中车辆致其严重损坏。康某某修车花费12818元,因与树木管理人某园林管理单位就赔偿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针对林木损害的特殊情形,法律进一步明确,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林木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即管理人需对自身已尽到管理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举证,则需承担相应的侵权后果。
本案中,园林管理单位作为涉案树木管理人,有日常管理、养护及安全检查义务。但诉讼中,其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定期巡查、修剪枯枝、加固防护等管理养护责任,因此法院认定其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担责。而康某某将车辆违规停在人行道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使车辆处于非正常停放状态,增加了意外受损风险,自身也存在过错,同样需担责。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定园林管理单位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康某某8972.6元。
值得注意的是,类似的责任认定逻辑也适用于小区绿化林木的管理场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林木造成他人损害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意味着在审查物业服务单位是否尽到管理职责时,举证责任归于物业服务单位一方。具体而言,物业服务单位需证明自身已切实履行小区安全管理义务,例如根据气象预警及时排查林木倾倒隐患,针对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提前对高危树木采取加固等防护措施。实践中,若物业服务单位未采取适当措施,仅以“极端天气属不可抗力”或“个别业主未缴纳物业费”为由主张免责,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本案的审理不仅明确了林木管理人的责任边界,强调了公共设施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警示公民应遵守公共管理规定,合理停放车辆,共同维护公共安全与秩序。
宋建道